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威市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含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抖音等)信息发布管理,强化信息发布审核责任,保障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杜绝虚假信息、错敏信息、违规信息发布,提升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下统称“各信息报送单位”)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各类政务信息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信息采集、撰写、审核、审批、发布、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 信息发布坚持“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核、层层把关,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校三审”审批制度,所有拟发布信息必须填写《宣威市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表格规定环节完成审核审批,确保每一条发布信息都符合规范、经得起检验。
第二章 信息发布范围与要求
第四条 信息发布范围包括: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政策解读、便民服务信息、重大活动报道、应急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信息发布基本要求: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贴合国家、省、市相关决策部署,无任何政治术语错误、不当表述;
(二)内容真实准确,数据、案例、政策依据详实可靠,无虚假信息、误导性表述,杜绝错别字、语病及格式混乱;
(三)规范使用公文固定搭配、政治术语,符合政务信息发布规范,涉密信息、敏感信息、未确定事项严禁发布;
(四)尊重隐私保护,不泄露个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敏感隐私信息,公职人员信息发布需符合政务公开相关规定;
(五)及时高效发布,重大政策、重要工作动态、应急信息等需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审核、发布,保障公众知情权;
(六)排版规范统一,标题简洁明了,正文层次清晰,图片、视频等素材合规,符合政府网站和新媒体发布格式要求,填写《审批表》时需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不得漏项、错填。
第三章 信息发布审核审批制度
第六条 严格执行“谁报送谁审核”责任制,各信息报送单位是信息报送和初审的责任主体,报送人员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填写《审批表》中“信息名称”“信息来源”“投稿人及联系方式”“主要内容(摘要)”“风险研判”等基础信息,完成信息一校后,提交单位初审人员。
第七条 全面落实信息发布“三校三审”审批制度,所有拟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三校”核对、“三审”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结合《审批表》审核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三校核对
1. 一校:信息撰写人员自行校对,重点核对内容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语句通顺度、错别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校对无误后填写《审批表》基础信息;
2. 二校:信息报送单位初审人员校对,重点核对信息合规性、政治术语准确性、固定搭配规范性,排查错敏信息、隐私泄露风险,校对无误后推进《审批表》相关审核环节;
3. 三校:信息发布审核部门校对,重点核对信息格式、发布范围、涉密情况,确保符合政府网站和新媒体发布要求,校对无误后完成《审批表》相关复核。
(二)三审审批(与《审批表》审核环节精准对应)
1. 一审(部门初审):各信息报送单位负责人对拟发布信息及《审批表》填写内容进行初审,审核信息内容是否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是否符合发布要求,审核无误后在《审批表》“主管业务科室审查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及日期;
2. 二审(保密及业务审核):各信息报送单位严格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核,排查涉密风险,审核无误后在《审批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姓名及日期;
3. 三审(终审):各信息报送单位分管领导先对拟发布信息及《审批表》所有审核环节进行初审把关,在《审批表》“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及日期;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终审,全面审核信息的政治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核无误后在《审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签署终审意见、姓名及日期,终审通过后,将完善的审批表(pdf版)与要发布的信息(可编辑的文字)一并打包发送到工作邮箱,方可发布。
第八条 信息发布审批实行书面审批制度,《审批表》是信息发布的必备依据,每一步审核、审批环节需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及日期,不得代签、漏签,审批表由各信息报送单位留存归档,以备核查,归档期限不少于3年。
第九条 特殊情况处置:应急信息、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需紧急发布的,可简化审批流程,但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终审同意,在《审批表》中注明“紧急发布”及原因,并在发布后24小时内补齐所有审批手续;涉密信息、敏感信息一律不得简化审批流程,未按规定填写《审批表》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发布。
第四章 信息发布审批表(规范模板)
本制度所指信息发布审批,统一使用以下规范模板,各信息报送单位严格按要求填写、审核、归档。(详见附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信息报送单位未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未严格落实‘谁报送谁审核’原则、未执行‘三校三审’审批制度”,未按要求填写、审核《审批表》,导致发布虚假信息、错敏信息、违规信息或泄露隐私、涉密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舆情风险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人员未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在《审批表》上签署虚假意见、代签、漏签,或擅自同意发布违规信息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宣威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宣威市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