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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宣威市城镇限额以上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5-04-04 10:30

2025年3月21日,《宣威市城镇限额以上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6部门联合发文,为便于各乡镇(街道)、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随着城市的发展,宣威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无序扩张乱象日益增多,这些自建房在满足居民居住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划,自建房在布局、设计、建设质量、消防、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不仅影响了城市风貌,还可能对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造成潜在威胁。此外,违法建设、私自改建等行为也时有发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出现多起自建房坍塌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国务院安委办在全国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控增量风险、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

二、制定依据

为加强宣威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促进城市安全健康发展,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市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前期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宣威市城镇限额以上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制定旨在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措施,确保自建房的建设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规范审批程序,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安全,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三、出台目的

(一)规范建房行为:《意见》的出台,为主城区内个人自建房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明确建房要求、审批事项、审批程序、材料清单、审批流程、监管措施等,规范了居民的建房行为,减少了违法建设和私自改建现象的发生。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严肃性,还能有效避免因无序建设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通过统一规划和管理,可以使主城区的自建房更加美观、和谐,与周边建筑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二)明确各建设环节要求:《意见》对限额以上自建房的设计、规划审批、建设审批、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验收、产权登记活动等6个阶段的审批管理进行了规范。

(三)保障居民安全:自建房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意见》明确了限额以上自建房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相应审批流程,对施工图纸、参建主体资质、施工监管作出了要求,确保了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和使用安全。同时,通过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意见》分为适用范围、项目分类、规划设计要求,道路、绿化、排水建设管理要求,施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及要求,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程序及要求,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限额以上自建房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共九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在宣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宣威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限额以上自建房都需要遵守《意见》的相关规定。

项目分类:总层数3层及以上且工程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简称为限额以上自建房限额以上自建房采取分类管理限额以上自建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为一类限额以上自建房,施工许可采取备案方式;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应办理施工许可证

审批流程:《意见》对限额以上自建房采取分类管理的模式从设计要求、规划审批、建设审批、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验收、产权登记活动等6个阶段的审批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审批事项、审批程序、材料清单、审批流程。要求一类限额以上自建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绿化、排水设计建设方案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办理施工许可备案、向乡镇(街道)申报质量安全监管及竣工验收;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除需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项目备案、设计图纸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出具图审合格意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质量安全监管及竣工验收。

质量安全管理:《意见》规定了限额以上自建房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内容、流程及要求。在施工许可阶段,建房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参建,取得相关事项的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阶段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取样送检、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等质量责任、义务和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的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在竣工验收阶段应根据要求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办理不动产登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自建房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限额以上自建房,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拆除或处罚。同时,对于因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规定了竣工后的质量验收流程、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条件。一类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监督组织验收,二类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对应单位出具验收凭证办理不动产权证。

限额以上自建房使用管理:明确了使用安全责任人、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以及房屋使用的安全要求。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查处部门,以及《实施意见》的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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