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宣威市城镇限额以上自建房
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威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宣威市城镇限额以上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威市自然资源局
宣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宣威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城镇限额以上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宣威市城镇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城镇,是指根据宣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宣威发展情况划定的宣威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宣威市城镇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为个人所有,申请新建、改建(含装修)、扩建总层数3层及以上且工程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简称为限额以上自建房。城镇范围内居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或者统一规划的集体土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凡在宣威市城镇范围新建、改建(含装修)、扩建限额以上自建房的规划审批、建设审批、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验收、产权登记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限额以下自建房,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项目分类
限额以上自建房分两类管理。一类限额以上自建房是指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是指工程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且不供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使用。
三、规划设计要求
(一)在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限额以上自建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建筑物的立面、色彩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风貌管控要求,列入重要风貌控制区的建筑,需严格按城市设计控制要求进行设计。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设计图纸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出具图审合格意见。
(二)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项目备案。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备案应符合《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且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投资备案申请表;
2. 项目投资备案征求实施意见表;
3. 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储备委员会会议纪要;
4. 土地使用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三)在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限额以上自建房,申请人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加层部分规划许可。申请加层时由权利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及抗震鉴定,确保已建层数满足加层设计要求方可按程序开展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五)限额以上自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需资料至乡镇(街道)城乡建设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联合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实地勘察,结合土地使用权情况,规划和风貌管控要求,初步审查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对符合要求的,进行上报审批;
3. 限额以上自建房未经许可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许可,不影响城乡规划要求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认定或核实实施意见;
4.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的限额以上自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联合审查;
5.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审议情况,上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专班会议,对限额以上自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审定;
6.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专班会议审定情况,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限额以上自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办理程序所需资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 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3. 改扩建项目的原产权证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1:500或1:1000地形图;
5. 建筑施工图;
6. 四邻协议;
7. 空间图层(shape格式、电子版);
8. 建筑单体(shape格式、电子版);
9. 限额以上自建房应向有关部门征询以下事项的实施意见:
(1)河道管理范围和防洪堤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私人自建房的应征求市水务局实施意见;
(2)山体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私人自建房,应取得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地质灾害管理部门实施意见;
(3)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私人自建房,应征求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宣威供电局实施意见;
(4)市政排水渠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私人自建房的,应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意见;
(5)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危房改建还应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6)城市道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已实施完成,但原用地红线内用地部分未征用的,在未征用范围内的私人自建房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经征求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实施意见,确定其不再使用该处用地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7)所在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实施意见;
(8)中心城区范围内自建房应征询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实施意见;
(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征求实施意见的其他情形。
(10)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道路、绿化、排水建设管理要求
(一)限额以上自建房道路、绿化、排水设计建设标准应与原有道路结构或规划以及周边建筑群体的布置有机结合,建设设计方案必须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二)限额以上自建房涉及市政道路挖掘、新开路口,城市绿地、树木迁移,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三)限额以上自建房在建设过程中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需报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临时占道许可。建设过程中禁止改变道路原貌及用途。
(四)限额以上自建房在建设初期如发现施工区域内有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管线时应及时主动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相关部门协商迁移。
(五)限额以上自建房排水建设管理要求:
1. 限额以上自建房建设方(权属人)在委托单位设计前应主动咨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排水建设的要求,建设方应于开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开工信息登记材料;
2. 限额以上自建房新建或改建应严格遵循雨污分流原则。生活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污废分流制,雨水、污水废水分开排放至市政排水管网。排水管道应接到指定的室外检查井(口)。排水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宣威市排水技术要求相关规定;
3. 限额以上自建房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权属人)应加强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施工泥浆水必须经过沉淀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等施工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指导和监督建设方(权属人)组织开展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核发排水许可。验收时需核实排水工程雨污分流体制及接入指定的室外检查井(口)情况,未按要求实施的不予验收通过;
5. 自建房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后,权属人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排水管道去向。自建房转为涉水经营(餐饮、洗涤、洗车、医疗、工业)用途的,权属人应当督促经营主体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并配套建设相应污水预处理设施。
五、施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类实施审批:
1. 一类限额以上自建房,申请建房人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2. 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申请建房人在取得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申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一类限额以上自建房办理施工许可备案需提供如下资料:
1. 施工合同;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
4.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实施意见书(涉及时);
6. 乡镇(街道)发放的质量安全监管手续。
(三)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 中标通知书原件及招投标备案凭证(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书》);
2. 施工合同原件;
3.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权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示原件);
5.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原件;
6.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凭证原件;
7.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
8.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批文;
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10.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原件或批准书;
11.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12. 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施意见书(出示原件);
13. 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14.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六、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限额以上自建房申请人对房屋的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二)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纳入公共建设工程管理范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现场监理,并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落实建筑扬尘防治措施。
(三)限额以上自建房申请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质量安全责任:
1. 依法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2. 依法开展施工活动,并组织竣工验收;
3. 限额以上自建房申请人应在基础施工前对毗邻房屋的安全进行调查分析,必要时进行保全鉴定。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4. 限额以上自建房建设过程中,化粪池、贮粪池、非公用沉沙井、基础及基础承台等应设置在建设红线内;
5. 限额以上自建房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建筑结构形式进行建设,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位置、超面积建设、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建筑结构和外观;
6. 保障房屋消防安全,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7. 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8. 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 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限额以上自建房申请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以下施工质量行为:
1.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境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 主体施工结束后应按《云南省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验检测技术规程》的规定委托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结构实体检测,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依据。
(五)限额以上自建房申请人在建设施工过程要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1. 外脚手架搭设禁止采用竹(木)材料,可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非悬挑钢管脚手架等替代;外脚手架搭设全面禁止使用黑网,应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建筑物高度超过4米需加挂水平防护网;
2. 宣威市城镇以及临街、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附近应设置施工围挡,临街围挡应设置反光警示标志,加挂仿真草皮及相关宣传图字。城镇主街道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米,其他次要街道围挡高度应不低于1.8米,不能有缺口,围挡材质一般为彩钢板、砌体,围挡应设置牢固基础,防止倒塌伤及周边人员;
3. 宣威市城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条件允许的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及排水沟,配备高压冲洗水枪、潜水泵和污水沉淀过滤设施;现场条件有限的必须配备高压冲洗水枪及排水沟和污水沉淀池。禁止抛扔垃圾,乱倾污水,运输车辆应当做好覆盖,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不沿途遗洒,做好施工场地周边的清扫、洒水和施工物料整理;
4. 施工方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施工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现场作业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
5. 施工方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脚手架、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标准和规范要求搭设,应当对楼梯临边、阳台临边、框架楼层边设置防护栏杆,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采光井口、预留洞口等设置稳固的盖板或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
6.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并严禁使用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等禁用的设备。抬吊构件、材料的起重机械设备(含汽车吊)的安装,应当保证设备自身的平衡与整体稳定性。人工抬吊构件、材料时,应使用合格的麻绳或钢丝绳等绳具,严禁使用螺纹钢作为吊钩,铅丝等作为吊具绳,以及简易木架支撑的吊装葫芦等吊装设备。
(六)限额以上自建房建设管理程序及要求:
1. 乡镇(街道)负责一类限额以上自建房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1)乡镇(街道)应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建设关键节点的巡查,并按照“六到场”(现场踏勘审查到场、定桩放线到场、基坑验槽到场、主体结构施工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求对进场材料,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楼(屋)面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开展质量安全监管;
(2)确保监管到户、指导到位、责任到人,并由建筑施工企业签字,形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记录资料,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
(3)发现建房存在随意变更承重结构、降低抗震设防要求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要求对质量安全隐患部位进行拆除返工,直到符合规定要求。
2. 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应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9号)和《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日常巡查工作,做好巡查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发现擅自改变放线位置、面积、建筑层数、结构、体量的限额以上自建房,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私搭乱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组织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 既有限额以上自建房严禁擅自进行违规加层加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和施工的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行为。确有需要对既有自建房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5. 对既有限额以上自建房的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出具经审查合格的改造方案;
(2)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3)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七、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
(一)限额以上自建房工程完工后,建房申请人应当向乡镇(街道)规划建设有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符合规划审批要件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实施意见;规划验收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验收。限额以上自建房建设工程核实实施意见审批办理程序所需资料:
1.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 竣工测量报告;
4. 规划核实空间图层(shape格式、电子版);
5. 建筑单体(shape格式、电子版);
6.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限额以上自建房工程完工后,建房申请人应当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三)限额以上自建房工程完工后,涉及同步建设人防工程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向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四)一类限额以上自建房竣工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
1. 一类限额以上自建房的竣工质量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建筑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供施工记录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一类限额以上自建房竣工后,申请人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申请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人员)以及涉及规划、人防、消防时其负责的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同时由属地乡镇(街道)监督验收全过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属地乡镇(街道)出具验收报告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凭据。
(五)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竣工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
1. 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完工后,建房申请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的规定执行,由建房申请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验收全过程;
2. 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备案资料齐全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竣工验收备案表,申请人可凭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不动产权证;
3. 改(扩)建、新建二类限额以上自建房其用途为住宅建筑工程(包含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必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项目物业管理方案进行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颁发不动产登记权证。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房屋方可进行出售、出租等交易。
(六)改建、扩建、维修、加固限额以上自建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改(扩)建、新建限额以上自建房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由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登记,按规定颁发不动产登记权证。
八、限额以上自建房使用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应当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未依法履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处置。
(二)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发改、工信、教体、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机关事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本行业领域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自建房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公益事业进行审批时,应当审核自建房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限额以上自建房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自建房。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或房屋经鉴定需采取处理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危险自建房采取停止使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配合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日常巡查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五)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应当加强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和审批后监管,自建房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或备案凭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省、曲靖市和宣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开展行政审批前核查工作,行政审批的经营场所需满足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九、法律责任
(一)限额以上自建房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2. 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3. 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4. 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5. 限额以上自建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限额以上自建房申请建房人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查处:
1.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申请建房人对自建房屋进行出售、出租等经营行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或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自建房申请建房人的委托对自建房屋进行出售、出租等经营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若有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或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