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宣威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威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宣威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宣威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审查质效,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审查范围
(一)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二)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招商引资文件;
(三)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
(四)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查机制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市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初审后,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查程序
(一)重大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审查,并形成书面初审意见。起草单位开展初审,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初审意见中说明有关情况。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重大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开展初审,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初审。
(二)起草单位开展初审,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经营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初审意见中应当说明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由起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审查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大政策措施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起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会议方式开展审查。
(一)书面审查
起草单位提请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请开展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2.重大政策措施草案;
3.重大政策措施草案的初审意见。拟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在初审意见中说明适用情形、评估情况和理由;
4.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包括向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说明等;
5.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市场竞争状况评估论证结论、主要内容等;
6.《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涉及“审查标准”有关内容的上位政策依据文件;
7.其他相关材料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反馈起草单位。情形较为复杂、不能按时反馈的可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向起草单位说明情况。起草单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二)会议审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会议审查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告知参会各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会议审查情况,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情形较为复杂、不能按时形成结论的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会议审查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审查形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审查:
1.直接对重大政策措施提出审查结论;
2.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审查结论;
3.采取与起草单位相协调的其他审查方式,提出审查结论。
五、审查结论及运用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不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1)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对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可能性不大的,建议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密切关注、妥善处置文件落实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
(2)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但一些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准,存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风险的,建议密切跟踪有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工作指导,防止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3)有关内容违反《条例》规定,不符合审查标准要求的,建议进行调整,防止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2.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1)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议密切跟踪贯彻落实情况,在实施期限届满或者满足终止条件后,及时停止实施;
(2)有关内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议进行调整,防止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3)有关内容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但从征求意见等方面的情况看,可能存在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建议进行调整,以最小程度影响公平竞争;
(4)有关内容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但没有确定合理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建议在政策措施中予以明确。
(二)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重大政策措施,不得出台或提请审议。
六、其他规定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在参与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因失职、渎职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通过的重大政策措施,在出台前,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再次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三)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评审机构参与审查评估。
附件1:提请开展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单位起草/修订了(文件名),拟以(部门)形式向(对象)发布。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请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我单位已出具初审意见(后附)。请你(单位)自收到《提请开展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我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 真:邮 箱:
联系地址:
附件:1.重大政策措施草案
2.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3.重大政策措施草案的初审意见
××××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关于《×××××》(重大政策措施名称)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履行内审机制情况。起草单位履行内部审查机制有关情况以及审查存在的疑难问题。重大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其他部门审查意见也应予以说明。
(二)征求意见情况。起草单位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或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况。
(三)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起草单位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意见有关情况(可选项)。对拟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开展第三方评估有关情况,最终作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拟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该内容为必选项)。
二、竞争影响评估情况
(一)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重大政策措施中是否包含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该内容是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是否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是否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是否设置了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是否含有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重大政策措施中是否包含影响商品要素流动的内容。该内容是否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是否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否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是否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是否含有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重大政策措施中是否包含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该内容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是否含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如果含有上述内容,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已经国务院批准。
(四)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重大政策措施中是否包含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该内容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是否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是否含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五)是否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如适用,请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理由,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的合理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三、初审结论
《×××××》(重大政策措施名称)是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含有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是否会对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