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6日,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宣威市中小学校空置校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宣政办发〔2024〕136号),为了便于各部门、乡镇(街道)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安全规范、稳妥有序推进空置校产处置工作,确保空置校产得到合理利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后空置校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教财〔2011〕26号)等规定,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起草了《宣威市中小学空置校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处置原则及范围: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完整、依法依规、开放保护原则,对实施学校区域布局调整后被整体撤并停办且今后不再用于举办同类教育的所有可用校产进行处置,包括:空置的校园用地、房屋校舍、勤工俭学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山林、水池、花草树木等。
(二)处置程序及方式:严格按照“单位申报—教育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处置程序进行审批,并采取拆除报废、土地置换、代管使用、租赁管理、政府储备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动态管理:一是全面核查;二是建立台账。
(四)工作责任:
1.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校长、市直学校校长是本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市教体局作为主管部门要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
2.空置校产处置主体为市教育体育局。市教育体育局和有关涉及撤并的乡镇(街道)、市直学校负责提供空置校产的有关资料。
3.乡镇(街道)履行属地责任,负责统筹当地空置校产处置工作,组织中心学校和有关部门对空置校产进行管理并提出“一校一策”处置方案报市教体局审核。
4.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对长期以来归教育行政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不明、手续不完整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含空置校舍),自然资源部门要简化手续,减免相关费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等资产权属证明,确保学校资产产权明晰,管理使用责任明确。
5.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处置空置校产,并确保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属地学校建设。
6.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空置校产的处置进行监督和审计。
7.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组成的空置校产处置管理工作专班,负责本地中小学空置校产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落实中小学空置校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空置校产的管理任务工作,提出具体的处置方案并开展工作。
相关文档: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中小学校空置校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