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23年8月16日第七届宣威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指导意见(试行)
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是优化全市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节约土地资源、优化和节约配电网投资、引导居民绿色能源消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加快光伏发电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23〕30号)要求,为规范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工作,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措施,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厂房、工商业建筑、易地搬迁安置点、农村居民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为重点,扎实推动光伏与矿山治理、生态修复、现代农业等融合发展,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强化政策保障,积极推动宣威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加强政府引导,统筹做好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加强各类配套政策引导,调动全社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积极性;严格落实“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企业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结合不同场景,推动分布式光伏多元化发展,积极探索“分布式光伏+企业+农户或业主”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合作模式,不断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实现绿色能源共建共享。
2.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结合建设及并网条件,以就近消纳为前提,按照“宜建则建”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运行模式、接网消纳等相关内容,注重光伏发电、配电网规划建设协同,统筹安排大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保障全市电力供应稳定,力求项目开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3.完善标准,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建设、并网和运行相关管理程序,认真执行设备标准、建设规范、安全规范,充分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管理水平。
4.产业融合,协同发展。支持光伏发电新技术、新材料、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风光水火储充”一体化示范应用,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光伏产业链建设,推动新能源、新智造、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5.生态优先,安全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动避让城乡景观区域,坚决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景区景点和生态敏感区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多层住宅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未到位的;屋顶承重不足的建筑物;古建筑屋顶;拟回收、盘活的厂房;已列入拆迁计划的建筑物;违法建筑。严禁以加装光伏发电系统为由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工作目标
大力实施户用、村级、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复合型及多场景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2023年建设装机100兆瓦、2024年—2025年各年建设装机50兆瓦农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到2025年基本实现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力争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达到200兆瓦以上,助力经济社会实现绿色发展。
二、鼓励分布式光伏多场景发展
(一)推动工业建筑光伏规模开发。按照“宜建则建”原则,鼓励在屋顶面积充裕、具备电网接入条件、电力负荷较大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连片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打造分布式光伏建设示范区。加快存量资源开发利用,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当量值)及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应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应100%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新建屋顶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应将分布式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条件以及施工图审、竣工验收等环节。高耗能行业和新建项目,在满足荷载条件、接入条件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应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新建产业新兴产业新兴产业园区应预留发展分布式光伏的荷载能力和配网容量。
(二)加快公共建筑光伏开发利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带头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对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充分考虑光伏发电利用要求和条件,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布设,并与建筑物一体验收。鼓励利用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文体设施、城市展览馆、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机构建筑及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鼓励利用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商业综合体等建筑开发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则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光伏开发主体等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势参与等形式参与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电费支付结算。
(三)扩大分布式光伏开发应用场景。推动户用光伏有序开发,鼓励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整片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个乡(镇、街道)原则上由1个开发主体负责整片开发,项目开发主体由市级统筹,采用统一建设、统一运维、分户结算方式,推动光伏发电入村(社区)、进家庭。统筹清洁能源推广应用与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结合农房翻建、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提高户用光伏安装比例。结合绿色低碳园区、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新建产业新兴产业新兴产业园区、公共建筑,在满足技术、经济、安全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
(四)其他场景分布式光伏电站。因地制宜利用厂区合法闲置场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和加油站适宜区域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光伏+矿山生态修复”,对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打造生态治理新示范。
(五)提高电网消纳和灵活调节能力。电网公司积极做好全市电网规划,加强全市输配电网建设改造,做好屋顶分布式光伏接网服务和调控运行管理。优先在用电负荷高、电网承载能力强的区域布局建设项目,降低大规模接入对电网运行安全的影响;对于在附近台区有消纳条件的,可增容或新建配电变压器;对于装机超过局部电网承载能力的,可采取适当反送电措施,为分布式电源提供并网服务;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条件
(一)为保障开发分布式光伏建筑屋顶户主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协调处理屋顶光伏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纠纷,参与光伏项目投资企业主体须在宣威市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对应的营业执照,能够正常开展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工作。对租用屋顶、企业+农户或业主的合同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农户或业主不得将房屋作为项目开发企业参股、融资、贷款、抵押等,项目开发建设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项目开发企业全额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风险。
(二)投资企业主体及其母公司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没有处于禁止在云南申请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处罚期内。
(三)投资企业主体发挥行业经验和技术优势,承担投资项目所在地各类型屋顶资源的调查摸底、现场踏勘工作,测算项目装机容量,开展消纳研究,拟定接入方案,提出项目开发时序方案,形成项目的整体实施计划;开发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负责分布式光伏设计、安装和运维企业应该提供安装产品明细、技术力量信息和有关资质。
(四)制定完善备案机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投资企业主体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发项目计划书、项目备案申请表、与市级签订的投资开发协议等资料。投资企业不得以自然人身份申请备案。投资主体在项目备案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现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势向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期间不得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进行倒卖转让。为避免投资企业主体占用备案资源,影响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进度的现象,投资开发企业主体必须向市能源局作出承诺,在取得项目备案后2个月内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程量,原则上开工后6个月内应具备并网条件,自开工之日起10个月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开发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并由原备案机关撤销项目备案,2年内不得在宣威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发光伏项目。未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与市级签订投资开发协议前,由市能源局对照本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对意向投资开发企业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方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内容包括项目选址、与农户或业主签订开发协议、与乡(镇、街道)签订项目投资开发意向协议。
(六)在推进开发建设过程中,对于城区分布式屋顶开发项目,要符合城市管理整体规划建设,征得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对于非国有资产领域分布式屋顶开发项目,要认真论证设计方案,将外观设计纳入设计范围,征得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同意意见。
(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要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其中,承揽设计业务的,要具备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的工程设计资质;承揽施工业务的,要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输变工程电专业工程专业承包等资质(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升压站、送出线路等涉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业务的,应当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揽监理业务的,要具备电力工程监理、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等资质(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各参建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选址时,要综合分析项目所在地气象地质条件及所利用建筑物的建成年限、结构类型、承重荷载、风荷载、雪荷载、使用功能、周边环境、安全距离、消防救援能力等因素,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坍塌等安全风险。
(九)严禁利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此类建筑物附近的其他建筑物或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保证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必要时加大防火间距。
(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涉及学校、医院的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用途、生产形势、经营业务变化,以及业主、使用方等因素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的影响。
(十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板、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宣威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机制,成立宣威市推进光伏发电开发利用专项小组,统筹协调重大事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也要配套成立专项小组,研究解决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推进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完成开发目标任务。强化考核评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工作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光伏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优化项目服务。简化项目审批备案流程,对于同一项目单位开发的集中连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作为单位项目履行备案手续。简化项目电网接入流程,在收到采用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实现并网,在收到采用10千伏接入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实现并网(表计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时间除外),并网工作纳入电力接入营商环境考核。加强接网工程建设,确保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和已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项目实现“能并尽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上网计量装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光伏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光伏工程项目的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各乡(镇、街道)要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项目月调度机制,重点调度项目要素保障、工程建设、投资完成、接网消纳等情况,加强组件和系统运行系统状态在线监测与定期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和生产运行安全,并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度情况报送市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