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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通知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18-11-04 17: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宣威市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宣政办发〔2016118)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9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我市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原环保部门负责本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宣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国家、集体、个体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防治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服务机构。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范围、分类

第四条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有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分类目录按照原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规定执行。

第三章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基本要求

第六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体医疗机构开办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工的,分管院内感染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领导为具体负责人;没有明确分工的,其第一责任人为具体负责人。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科、总务科和后勤科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指导职责,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还包括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随意丢弃和回收医疗废物。在我市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过渡性处置方案依法自行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第八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制,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及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要素。对危险固体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九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要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原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专用包装物和容器上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如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等),均应作为感染性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经毁形后放入专用包装袋封装,针头、刀片等锐器应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做好登记并暂时妥善贮存。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有病床的应建暂时贮存库房,无病床的应设暂时贮存箱,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一定距离,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二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焚烧、填埋地点处置。运送工具使用完后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三条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并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在运送到暂时贮存地点前,有关科室应当就地消毒。

第十五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时,处置地点必须报市卫生计生局、环保局备案,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必须先用1000毫克/升有效氯浸泡液消毒1小时,并毁形后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封装;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用焚烧炉焚烧,焚烧炉的设置应当远离人群居住区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地面1米以上,填埋地点应当距离居(村)民居住区800米、水源保护区(地表水域)150米、交通干道及工厂和企业等工作场所200米以上;

(四)处置过程应当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村)民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认真落实过渡处置方案,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严格按规定及时、安全处置医疗废物,严禁未经处理、处置肆意排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因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医院感染。

第十八条市卫生计生局、环保局应加强对医疗废物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取缔各类转让、买卖废弃一次性医疗器具的活动以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活动;依法严肃查处在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卫生计生局和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