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威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宣威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维护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有效发挥市级政府储备粮在全市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曲靖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结合宣威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是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政府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定的企业承储(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不得租仓储存,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对承储企业给予支持和协助。承储企业除组织落实市级政府储备粮收储、销售和轮换任务及代储中央、省、曲靖市级储备粮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承储企业储备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五条市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应当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布局及动用方案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市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履行市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保障主体责任,负责安排市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全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负责对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拨付的储备粮补贴资金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指导单位(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运行监管,指导督促单位(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轮换、验收和动用,对市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政府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市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政府储备粮贷款,以及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资金。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市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市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不得危害市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政府储备粮。市级政府储备粮存储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政府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备规模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结构、质量要求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根据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备规模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备案。
第十五条承储市级政府储备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仓库、油罐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条件符合国家和省、曲靖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能力。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和信誉良好,近2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储存市级政府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曲靖市制定的有关政府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市级政府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和硬件安全运转。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收购、轮换、销售和验收的政府储备粮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储存数量、质量、品种、地点 “四落实”,保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政府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适时检查,每年对市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现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储备数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入库、出库、储存期间储备粮质量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不得在市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质量劣变、霉变、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政府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的情况下,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研究,报请市人民政府安排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的要求,保证市级政府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总量计划的75%。轮换时要按照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均衡轮换。
第二十五条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粮油储存年限小麦为3年(一般不超过5年),稻谷、玉米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食用油、豆类为2年(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粮油品质检测情况,不宜存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轮换。承储企业根据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年限等情况,在每年年末提出次年度轮换总量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审核批准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年度轮换计划,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以下简称“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轮空期的,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批准可适当延长,但轮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储企业不得擅自超轮空期轮换。
第二十六条市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采取财政承担价差亏损或盈余,成本重新核定方式进行,轮出粮食按储备粮销售处理,销售成本按账面库存成本结转,轮入粮食成本按照储备粮购进价处理。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轮换出入库粮食数量、品种,粮食入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级政府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有关规定,粮食出库必须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方可入库,才能作为市级政府储备粮验收依据。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省级联网市场以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相关规定,建立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换情况,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
第三十条市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市级政府储备粮企业必要合理承储费用的预算资金。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补贴。市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市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等补贴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具体补贴政策按照《宣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宣威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宣财建〔2017〕40号)执行。若省级、曲靖市级政府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等补贴标准发生变动,将随之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市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市级政府储备粮定额内损耗补贴包干在轮换费用补贴内,不得另行核定损耗补贴。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对市级政府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本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承担,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时投保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脱保期的粮食不安排保管费补贴。
第三十五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收储资金由承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申请贷款解决,实行统贷统还,按照封闭运行、专户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按有关贷款规定及时归还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台账,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严格专款专用。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贷款利息,不得延期或展期,否则不予安排利息补贴。
第三十七条履行市级政府储备粮监管职能发生的质量检验、库存质量检查和轮换管理情况核查及其他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服务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承储企业粮库信息化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费用在储备粮保管费补贴中列支,不再另行安排企业的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费用。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制定动用方案,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
(一)全市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后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四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承储企业按要求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市级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对市级政府储备粮动用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等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及代储库点检查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承储企业了解市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督促做好市级政府储备粮保管工作;
(三)调阅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信贷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应取消其承储资格,并及时调整承储企业。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粮食质量监管有关办法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办法要求组织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承储企业执行相关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政府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等有关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对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等相关单位(部门)。
第四十九条有关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加强对市级政府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粮食储备管理问责有关办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下达市级政府储备粮购销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资格,或者发现已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再具备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宜储存市级政府储备粮的情况、不对承储企业作出限期整改或调整承储企业要求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市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虚报损耗的;
(三)擅自调整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布局,变更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入库的市级政府储备粮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因管理不善、延误轮换造成市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劣变、霉烂变质或经济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或未按规定组织轮换销售和采购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超过轮换架空期或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或者以市级政府储备粮为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提供担保、清偿债务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利用市级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或未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的;
(九)未按照市级政府储备粮布局储存或选择不具备市级政府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储存市级政府储备粮的;
(十)不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以及分货位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库存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等情况的;
(十一)发现市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二)其他违反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擅自更改市级政府储备粮出入库成本;利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挤占、截留、挪用、拖欠或骗取市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粮食销售回款后要及时归还储备粮贷款。承储企业不得以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交易等手段套取价差,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如有违反,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储企业,是指宣威市嘉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承储企业,并实际承担市级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轮换、验收和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若国家、省、曲靖市相关政策出现较大调整,可适时调整修改。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负责解释。《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发〔2016〕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