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
《宣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8月23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各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上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做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 市爱卫会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管理措施的落实,计划组织实施、部门间组织协调、监督落实情况,组织效果的评估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病媒生物的宣传教育,利用电视、电台、微信、微博等平台宣传病媒生物危害与预防控制知识;
市财政局负责病媒生物监测、预防与应急控制、工作经费的财政预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落实城区主次干道、休闲广场、公园景点、公共绿地、垃圾中转站(箱)、垃圾场、公厕、建筑工地等场所“四害”孳生地的治理和定期药物消杀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商场、超市等场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农贸市场增设必需的“三防”设施,对市场内外“四害”孳生地进行治理和消杀,督促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与加工环境、流通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管理到位、设施配备到位、消杀到位,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KTV、网吧、电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和景区景点完善“四害”防灭设施的配备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及“四害”防灭设施的完善和孳生场所的消除,对学生进行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车站及公路沿线,特别是车站行李房、货运室等“四害”孳生栖息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大中型水体等场所蚊虫密度的控制及周边“四害”孳生地消除;
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督促指导医疗卫生单位、住宿场所、洗浴场所、美容美发等场所完善“四防”设施的配备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疾控中心负责做好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病媒生物调查与监测、孳生地调查、病媒生物抗药性调查、病媒生物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权属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五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 市爱卫会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 市爱卫会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每年组织2次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 医院、宾馆、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人居环境提升、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四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市爱卫会办公室建立备案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五条 市爱卫会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突出问题较多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