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宣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宣政办发〔2015〕124号),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 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15〕71号)精神,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1名负责人为召集人,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临时救助领导小组,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应救尽救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按规定得到临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平原则。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制度衔接原则。要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临时救助负责,村(社区)协助调查,理顺渠道,及时给予帮扶、救助。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到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五)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不符合或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不按表格填写、群众有争议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仿造、涂改相关票证,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
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全市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宣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困难延续时限2个要素计算确定。
临时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按家庭成员每人1-9个月的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总额=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临时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每人1—9个月的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困难个人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总额=困难待续时限(以月为单位)×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中(主要是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的临时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救助3—9个月确定,但救助费用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按救助3—6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二)低保家庭中的临时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救助3—6个月确定,但救助费用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按救助1—3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重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救助1—3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因子女上学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只救助学生本人,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五)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一般情况下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六)全市临时救助分为3类,即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为小额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在1001元至3000元的为一般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在3001元以上的为重点临时救助。
(七)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1次。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高可给予再次救助,且第2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八条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各地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要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发放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且金额较小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势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金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势给予帮扶的,并及时提供转介。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第九条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出具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因残的残疾证、因病的病情证明及收入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市民政局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直接向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条审核审批。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2种方式:
(一)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调查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
2、审批。市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复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获得临时救助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0天。
3、审批权限。对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并一式两份建档,其中一份档案及临时救助花名册报市民政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临时救助花名册及时社会化发放救助金;对救助金额在1001元至3000元的一般性临时救助,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建立档案,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结审批手续,由民政局负责社会化发放,并做好建档工作;对救助金额在3001元以上的重点临时救助,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民政局负责社会化发放,同时做好建档备案工作。
(二)紧急处置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在救助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0天。
第十一条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市民政局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一门受理”窗口要统一窗口标识,明确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按照统一的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办理和意见反馈流程开展工作。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社会救助报告渠道。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疑难救助问题。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要求,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搭建信息核对平台,实现民政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对接。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平台。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势多样等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市财政局根据日常救助困难对象人数、低收入人口数、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等情况,将临时救助资金按上年度城乡低保经费总额的1%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实行社会化发放。根据国家和省级资金管理规定,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可部分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市民政局、财政局应统筹管理使用本级临时救助资金,根据实际需要,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拨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资金,确保其有效实施1000元及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
第十二条监督和处罚
(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察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三)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并记录在案,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四)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