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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多输一个零,能主张返还吗?
【基本案情】
陶某在宣威市凤凰街道集镇经营一家酸菜猪脚火锅店,付某是当地的村民。2023年6月,付某来到陶某经营的店内,请求陶某帮其把现金转换为微信内的零钱。陶某同意后,随手接过现金并使用手机扫描付某的微信收款码转入款项。时间来到2024年2月底,陶某翻看手机微信转款记录时,发现自己向付某转入的款项金额为10000元,但陶某仅收到付某递来的现金1000元。
之后,陶某多次找到付某,并向其出示了当时的微信转款凭证,要求付某退还多收款项,但无果。2024年4月,陶某向宣威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付某退还不当得利款项90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付某答辩自己当天没有找陶某换过钱。陶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微信绑定银行卡的流水明细账及微信的收付款原始记录。付某也进行了回忆,承认了换钱的事实。可付某辩称,当天自己递给陶某的是10000元现金,有证人可以证实自己曾向证人借了10000元现金。陶某经营餐饮,每天都会核对钱款收支,现时隔大半年,仅凭回忆就说换错了钱,这样不合理。陶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在2024年3月沟通时形成的一份录音,该录音中付某陈述“要回去看看流水,如果真的收到10000元,我就把多余的9000元还给你”。对于该录音,付某认为当时陶某突然找到自己,自己也记不清了,才会这样回答。双方举证质证完毕后,法官反复向双方询问转钱时的细节,双方也都一一回答。
【处理结果】
2024年6月,宣威法院判决由付某向陶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9000元。付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7月,案件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陶某作出让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付某返还陶某8000元。付某当庭履行了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来源:宣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