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诚意金”能退还吗?
【案情简介】
胡某曾通过抖音聊天、微信聊天方式向宣威市A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表达购房意向。2022年5月13日,胡某至该公司门店,与公司工作人员协商房屋购买事宜,当天下午4时34分,胡某向公司银行账户转入购房诚意金10000元,公司工作人员向其开具收款收据一份。后来,胡某至B房地产中介公司看到同一套房屋的房源挂牌信息,且交易价格符合胡某预期,胡某遂决定通过B房地产中介公司购买房屋,并A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收款收据和协商退款事宜。
双方协商未果后,胡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由A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购房诚意金10000元。而A房地产经纪公司则认为:胡某失信“跳单”,公司收取的购房定金(工作协调费)10000元可不予退还。
【案情简介】
按照A房地产经纪公司向胡某承诺的购房诚意金的收退规则:购房人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购房诚意金后,购房人以其预期购房价款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则购房诚意金计入购房总价款;若不能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诚意金应全额退还。
宣威法院认为:1.购房诚意金不等于定金,本案不适用定金规则,购房诚意金的功能在于锁定购房人。同时,购房诚意金不当然包含中介费用,不能直接在该款项中扣除中介报酬。
2. 原告的行为不构成“跳单”,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对跳单行为的禁止,其本意是为防止服务对象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越过中介公司买卖房屋,致中介公司无法获得佣金。若中介合同相对人并未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而是通过可正当途径获得房源信息;那么,中介合同相对人有权自主选择价格、中介服务更为满意的中介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达成。
3. 因原告已通过B房地产中介公司成功购房,所以原告与A公司磋商过程终止,双方尚未成立表意明确的合同,故A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向原告退还购房诚意金10000元。
本案宣判后,A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宣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