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不明的自建房,离婚时该怎么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屋,直到离婚时都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一方提出对房屋进行分割,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徐某(女)自由恋爱认识后经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相处不睦,李某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就孩子抚养、债务承担提出诉请,但认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答辩中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夫妻婚后自建价值约50万元的砖混结构房屋要平均分配。原告认可房屋存在,但认为房屋系父母及姐姐出资建盖,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争议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分配?本院就房屋权属对双方事人进行询问,双方均表示均表示房屋房产证在办理中,不能提交相关的权属证明。经审理,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处理,对于双方争议的房屋,认为对于没有权属证明的房屋按法律规定不予处理,等权属明确后再进行处理。
宣判后,徐某坚持认为应当对房屋进行分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双方都未能提供证据证诉争实房屋的权属,也就无权对房屋的归属或分割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更不宜直接对房屋权属作出判断,自然也就不具备分割条件。若在离婚案件中对权属不明的房产草率进行处理,反而会导致产生更多纠纷的结果。
但离婚案件中未进行处理,并不代表就不再进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分割。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如原被告双方依然存在争议的,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进行分割。
(来源:宣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