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3 00:00:00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6日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宣威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4年12月17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股收到1人反馈的修改意见3条,经研究后回复如下:
1.建议在本实施细则中规定出整个宣威市的基础物业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物业服务相关事项在售房合同中明示、告知业主并约定,若售房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本细则中已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如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12年市发展和改革局已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前期物业费的政府指导价,且各项目实际情况不同,物业管理运营成本不同,故该条未采纳。下步工作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指导物业协会拟定公布“物业服务清单、物业收费清单”,供选聘物业企业时参考使用。
2.建议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专营单位收费,不由物业代收。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细则中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原则上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3.建议新增空置房屋物业费打折的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以及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空置房业主虽然没有居住,但是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因此,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2023年8月9日发布的《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中,指出空置房屋减免物业费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缴纳比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
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