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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宣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08 00:00:00 来源:宣威市烟草专卖局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云南省宣威市烟草专卖局经过反复调查研究论证,结合实际对2021年《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曲宣烟专卖〔2020〕13号)进行了修订。按照法定程序,我局现对2024年《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内容

《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二、征求意见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面向宣威市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卷烟零售经营户、消费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社会各界对《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

三、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

四、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件。邮箱地址2394412214@qq.com(来邮请注明来意和具体建议)。

(二)信件邮寄。邮寄地址:云南省宣威市烟草专卖局(宣威市建设西街72号),邮政编码:655400,收件人:李林,联系电话:0874-7123623。

(三)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874-7123623

特此公告。

云南省宣威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8月8日

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宣威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宣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宣威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九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加油站、服务区各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本市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1.西宁街道—中心区、宛水街道—中心区、丰华街道—中心区、双龙街道—中心区等四个网格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2.城区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具体范围是除上述已列明的四个中心区外的城区其它街道。

3.复兴街道、虹桥街道、板桥街道、落水镇、来宾街道、凤凰街道、倘塘镇、杨柳镇、乐丰乡、双河乡、西泽乡、得禄乡、务德镇、龙潭镇、羊场镇、东山镇、海岱镇、田坝镇、格宜镇、龙场镇、宝山镇、普立乡、阿都乡、文兴乡、热水镇等25个网格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4.零售点所在楼层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内。本规定所称的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可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5.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或区域,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户。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6.旅游休闲区。每个旅游休闲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出2个,且每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的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通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中小学、幼儿园距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属于以下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在其首次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2.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市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在本市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宣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的《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曲宣烟专卖〔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附件2: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xlsx

附件3: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 .docx

附件4: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docx

附件5: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docx





《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制定说明


现将《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供需平衡原则,综合我市人口、经济发展状况,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坚持合理布局管控,避免过度竞争,使卷烟零售户数量和盈利水平适中,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增速合理。

二、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原则。一是科学制定原则。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是在大量市场问卷调查,结合论证分析,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二是合理配置原则。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又要依靠行政手段加以调节,还要考虑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等因素,以规范配置市场资源。三是方便消费原则。针对人口流量较大区域,充分考虑方便消费因素,体现便民原则。

四、主要亮点。

(一)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和规划总数。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宣威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二)调整主体类型零售点设置的间距要求。经过深入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综合考虑各路段情况和规划、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最小单元格区域位置划分为80米和100米两类。

(三)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对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的给予关怀照顾,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在其首次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执行。

(四)尊重客观规律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分申请时限和重新选址区域,核定放宽距离标准。

(五)定期评价与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最小单元网格规划数和总量规划数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六)实行排队轮候制度。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轮候规则以明确的方式公开公示,轮候执行进行系统管理。

五、制定程序说明。

《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宣威市烟草专卖局已向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现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规定自听证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