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2 00:00:00 来源:宣威市财政局
根据2021年12月7日印发的《宣威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更好推动和落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参照《曲靖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曲办字〔2020〕29号)、《曲靖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曲国资〔2020〕43号)和《宣威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宣政发﹝2009﹞33号),结合近年工作情况,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修订了《宣威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31日
二、意见收集方式
若对修订的《宣威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异议或认为需补充完善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联系地址:宣威市财政局统计监督考核股。联系人:许聪祥,电话:0874-7204091。
附件:1.关于《宣威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宣威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附件1
关于《宣威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宣威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依据说明
根据2021年12月7日印发的《宣威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更好推动和落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参照《曲靖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曲办字〔2020〕29号)、《曲靖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曲国资〔2020〕43号)和《宣威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宣政发〔2009〕33号),结合近年工作情况,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修订了《宣威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三、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一)市委全面领导市属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市属企业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发展方向。
(二)市委组织部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企业党建工作。市属企业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三)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市属企业审计与风险把控工作,所属企业执行监事人员由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担任,并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四)市属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含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考察确定推荐人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和企业董事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市属企业一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和重要一级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市属企业提出推荐人选,经市财政局(国资委)党组考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市属企业二级及以下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由市属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程序任免,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五)市财政局(国资委)对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与奖惩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市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与奖惩意见,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四、企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一般不超7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市属企业党的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等群团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由市属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批准执行;市属企业所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由市属企业批准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五、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一)市属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解散、破产等重大事项,由市属企业报送重大事项请示、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属企业投资事项(含资产类投资、股权类投资)应按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科学决策。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三)市属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还款来源、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融资风险。融资成本原则上不能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
(四)市属企业对内借款、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由市属企业按照市属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履行程序后执行。原则上市属企业不得对外(含控股、参股公司)借款、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因特殊原因需要借款、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的,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五)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六)市属企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核销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
(七)市属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六、国有资本基础管理
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审议批准市属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市属企业须按规定将相应事项请示、相应事项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档、董事会决议文件等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七、责任追究
(一)市财政局(国资委)、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属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法制定程序说明
《宣威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起草过程中市财政局(国资委)已向相关部门、企业征求了意见,现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九、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宣威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市属企业管理,进一步激发市属企业内在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曲发〔2019〕31号)、《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办字〔2020〕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第三条市财政局(国资委)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对市属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市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对市属企业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发展扶持等职责;对有关市属企业人事任免提出建议;负责清算、解决注销类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做好企业稳定发展工作。
第四条市属国有独资(全资)、国有控股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市财政局(国资委)、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属企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二)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分类授权。结合市属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市属企业的权责清单,明确相应的授权放权事项,厘清权责边界。
(四)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突出权责一致,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第六条市委全面领导市属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市属企业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发展方向。
第七条市委组织部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企业党建工作。市属企业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第八条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市属企业审计与风险把控工作,所属企业执行监事人员由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担任,并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九条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市属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含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考察确定推荐人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和企业董事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市属企业一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和重要一级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市属企业提出推荐人选,经市财政局(国资委)党组考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市属企业二级及以下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由市属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程序任免,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市属企业和重要一级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应预留一定比例岗位采取市场化方式选聘,由市属企业董事会制定选聘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由市属企业组织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使用。市场化选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契约化管理。
市财政局(国资委)对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与奖惩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市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与奖惩意见,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十条市属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应建立外部董事占一定比例的董事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兼职外部董事工作津贴等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按规定编入市财政局(国资委)部门预算。落实董事会依法行使中长期发展决策和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职工工资分配管理等职权;实行企业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董事会、董事长支持经理班子依法履行职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章企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原则上统称部或室),实行扁平化管理,加强生产经营业务职能部门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市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第十二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一般不超7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市属企业党的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等群团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情形。
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由市属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批准执行;市属企业所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由市属企业批准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增设内设机构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实行定员、定岗、定职责“三定”管理。市属企业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市属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属企业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和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市属企业提出方案,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商业一类市属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可参照曲靖其他地区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
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定员工总量的基本依据,可参照曲靖其他地区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
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一)市属企业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7名;
(二)市属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职,4名—6名的设2职(一正一副),7名及以上的设3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
(三)市属企业所属企业按资产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一般定员总量50名以下的,原则上不超过4名;定员总量50名—100名的,原则上不超过5名;定员总量100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名。
第十七条全面实行市属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市属企业招聘员工,除需经组织委派、任命、调任等其他招选方式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市属企业招聘方案经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批准,由市属企业组织实施;市属企业所属企业招聘方案,由市属企业董事会批准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由其所属企业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事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方法和程序、聘期、薪酬待遇、招聘的组织领导等内容。市属企业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企业内部人才正常流动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盘活企业人力资源。
第十八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在主流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政审;
(七)确定拟聘人员,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市属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解散、破产等重大事项,由市属企业报送重大事项请示、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市属企业投资事项(含资产类投资、股权类投资)应按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科学决策。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备案与核准权限如下:
(一)市域以内投资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的事项,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市域以内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事项,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批准。
(三)市域以内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四)市属企业不得将同一投资事项进行拆分后上报备案或核准。有市委、市政府相关批文的投资事项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即可。
(五)市域外投资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还款来源、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融资风险。融资成本原则上不能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融资事项备案与核准权限如下:
(一)5000万元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对内借款、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由市属企业按照市属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履行程序后执行。
原则上市属企业不得对外(含控股、参股公司)借款、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因特殊原因需要借款、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的,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对外捐赠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一)1万元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的,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三)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五条市属企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核销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一)10万元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三)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按以下规定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市属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另一市属企业的,由市人民政府核准。
市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企业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含子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公开披露有关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并实施交易。
(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市属国有企业(含子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属国有企业(含子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和国有控股企业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逐步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资〔2015〕156号)执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30%比例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国有资本基础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审议批准市属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市属企业须按规定将相应事项请示、相应事项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档、董事会决议文件等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组织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含一级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由市属企业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市财政局(国资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68号)等相关规定核准市属企业(含一级子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国资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市属企业清产核资有关事项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市属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基础规范、重大财务事项均纳入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市属企业须按时保质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决算报告。市属企业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须向市财政局(国资委)提交专项说明,并对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市属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须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四条市属企业要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市属企业采购工程或采购与工程相关的服务或货物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国资委)、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属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准的事项未报经核准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的事项未报经备案的;
(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决策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曲靖、宣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宣威市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