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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4-05-08 16:33

宣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宣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政府各项工作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及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宣威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要有专门的经费支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势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二)政府机关职能、机构设置;

(三)政府机关工作动态;

(四)政府机关人事任免信息;

(五)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政府机关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行政处罚决定;

(十)财政预决算信息;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十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审计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政府公文;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微信、微博、APP客户端)、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有关保密审查制度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经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前,要与该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待双方确认后方可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宣威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宣威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服务中心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宣威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申请人交办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经政府办主要领导审批,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宣威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政府办分管领导审查把关,重大事项的公开应报政府办主要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宣威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服务中心协同宣威市司法局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中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全市所有政府工作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全市所有政府工作部门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