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宣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8号)、《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通知》(宣办发〔2018〕1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宣威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和“受理、评定与奖励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市处非办负责指导、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受理全市非法集资举报,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非法集资举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工作,按季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举报方式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一)向市公安局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二)向各乡(镇、街道)派出所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三)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受理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号码为“110”)。
(四)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受理电子邮箱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无论通过哪种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都应当同时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势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七条举报人实名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细则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后未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七)举报人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实施举报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乡(镇、街道)或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四)坚持案件线索“受理、查处、核实、评定、奖励一体化原则”,由市公安局组织核实并集中统一组织兑现奖励资金,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举报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第四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受理的举报线索,应通过市公安局组织核实。市公安局在核实非法集资案件时,可根据案件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为一级线索。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二级线索。
(三)提供部分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三级线索。
第十一条被采用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由市公安局按下列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一级线索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级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级线索奖励人民币1万元。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按省处非办和省公安厅制定的办法进行认定。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认定和奖励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核实及收集齐全相关材料后,提出奖励建议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特别重要的线索可随时组织认定和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市公安局及相关知情部门均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五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和保护人身安全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专人受理举报,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保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市公安局和市处非办应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依制度办事,坚持杜绝各个环节上的不作为、懒作为和乱作为。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管理,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谎报线索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举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