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宣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宣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交易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收退,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6〕34号)精神,结合宣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按《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试行)规定内容和未列入但进场交易的其他项目),其交易保证金(含工程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款、土地及矿业权保证金、国有产权保证金等)统一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第三条 招标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含采购、竞买、竞拍等交易文件)中须明确规定投标人交易保证金按有关规定统一缴纳到交易中心设立或指定的交易保证金银行专用账户,交易保证金的缴纳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交易保证金的缴纳
(一)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缴款时间、金额、方式等,将交易保证金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保证金银行专用账户,在交易前持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及招标相关文件到交易中心兑换《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交易前一个小时停止办理票据兑换业务。
(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及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交易保证金须从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转出,投标人(竞买人)为个人的可以从个人账户中转出。
(三)交易保证金的查验以交易中心开具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为准。相关业务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条 交易保证金的退还
交易完成后,由交易中心根据下列情形统一将交易保证金按原缴纳渠道退还,具体如下:
(一)进场交易证明书发出后,公示期结束由投标人提供完整合法手续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送达交易中心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交易项目流标的,在流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中标人未能签订合同的,提交相关部门作出书面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二)土地交易项目,竞得人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按要求缴入财政国库;国有产权交易受让人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三)政府采购货款的支付由中标人持招标人出具的付款说明书、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投标人;
(二)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三)不按时领取中标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四)其它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管理规定,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
第七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在交易活动期间,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需持相关变更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
(二)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人不按投标文件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无故不参加投标的,列入企业信用库记录并纳入交易黑名单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的,交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交易项目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交易保证金实施监督、审计。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试行)》宣政办发〔2012〕176号废止。
附件
交易保证金缴纳标准
一、工程建设类
政府或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按投标总价的2%缴纳,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等项目按2%缴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工程监理按不超过3%缴纳,最高不超过2万元)。民营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按投标总价的1%缴纳,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他特殊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政府采购类
政府采购按项目预算的2%缴纳交易保证金,按中标价10%缴纳履约保证金。
对经常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单位可实行长期保证金制度,为期一年,到期后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续签。
三、土地及矿业权类
土地及矿业权交易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项目起始价的30%缴纳,按具体批准方案执行。
四、国有产权交易类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出让标的挂牌价的30%,按具体批准方案执行。
五、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采购、特种行业等
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采购、特种行业等交易保证金缴纳标准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