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宣威市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为严厉打击私挖盗采、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筑牢矿产资源安全底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守护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监督力量,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群防群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规定》《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曲靖市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结合宣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按照《曲靖市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相关工作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宣威市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于2026年6月24日通过公文系统发征求意见函的方式充分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能源局等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意见建议后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26年7月7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6年7月16日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5条,涵盖总则、奖励范围与条件、举报方式和受理审查流程、奖励规则、举报人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相关补充事项等内容。《办法》明确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办法》共划定七类可奖励盗采违法举报情形和十类不予奖励情形,设置电话、信函、走访三类举报渠道,规范线索登记、移送、核查反馈流程。办法坚持实名“举报为主、一案一奖”原则,按违法情节分三档设定奖励标准,区分未达行政立案、行政立案、刑事立案情形明确不同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路径,具体为:一是违法行为轻微,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500元,在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终结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举报奖励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二是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通过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渠道申请,案件处理终结后,市自然资源局汇总相关材料,提出举报奖励意见,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奖励资金;三是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案件处理终结后,市自然资源局汇总相关材料,提出举报奖励意见,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奖励资金。
《办法》还明晰了举报人人身及信息保密保护权利和如实举报义务,建立举报台账与严格保密制度,对经办人员违规履职、举报人诬告骗奖等行为设定相应追责条款。同时压实乡镇(街道)线索处置配合职责,避免贻误时机,防止事态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