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威市盗采矿产资源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威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宣威市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第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举报奖励从严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云安办函〔2023〕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威市行政区域内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作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奖励资金发放(申请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宣威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无勘查许可证勘查矿产资源;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或已注销、吊销,但继续开采、勘查矿产资源;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标高、矿种,违规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
(四)非法进入已关闭、废弃、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矿井、矿硐)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人为破坏关闭矿山(矿井、矿硐)封堵设施、擅自恢复开采;
(五)非法收购、存放、运输、销售、洗选、加工私挖盗采所得矿产品,非法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便利条件以及其他帮助;
(六)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
(七)其他盗采矿产资源相关违法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事项(线索)已为有关职能部门掌握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项(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负有监管、巡查、报告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执法人员、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线索的;
(四)共同参与盗采的违法人员自首、主动供述、揭发他人,或者提供相关线索的;
(五)举报区域性(无具体盗采点指向)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
(六)使用批量卫星遥感影像、信息进行举报的;
(七)举报事项和提供线索无法核实的;
(八)举报人身份无法核实,以及举报人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的;
(九)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受理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电话举报:市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874-7123054;
(二)信函举报:邮寄地址为宣威市文化路296号宣威市自然资源局总督办,邮政编码655400;
(三)走访举报:直接前往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举报(地址:宣威市文化路296号)。
第八条非举报受理单位接到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尽量明确具体的举报线索,包括实施盗采有关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人员、矿种、车辆、设备等关键信息,便于快速核查处置。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对举报进行登记。对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和开展初步核查,核查属实的要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四章 奖励原则、标准与兑现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并能够确认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所列人员。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一)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线索)的,只奖励最先作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
(二)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三)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线索)向不同部门进行举报的,或就两个及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事项(线索)进行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举报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查实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违法行为轻微,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二)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第十四条未达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在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终结后,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举报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达到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举报奖励,通过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渠道申请。案件处理终结后,市自然资源局汇总相关材料,提出举报奖励意见,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奖励资金。属于刑事案件的,市公安局应当协助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举报奖励资金。
第五章 举报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第十七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规范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对匿名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举报,或对有效举报不作核实处理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举报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快速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的,应当快速制止、报告和固定证据,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案件查处,避免贻误时机,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省、曲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16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