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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宣政办发〔2024〕170号
  • 2024-10-18 10:48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宣威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威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宣威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障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充电环节安全隐患和停放需求,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云建房〔2024〕134号)《曲靖市安委会消安委会关于印发〈曲靖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统一指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居民积极参与、企业投资建设”和“布局合理、应建必建、美观大方、经济适用”的原则,在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公共停放充电场所或多点布置安装充电设施。采取BOT(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按照“一点一方案”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力争2025年年底前,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比例达到1:3,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分类别推进停放、充电设施建设

1.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建住宅必须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规划方案,在建住宅首层配建非机动车标准车位,设置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明确充电设施配比和建设、运营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2. 既有住宅小区要充分利用小区内公共用地或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按照“应建必建”原则,一体化推进停车棚与充电设施建设。场地资源紧张的小区,可充分利用小区周边可利用的公共场所、边角地、小区道路或改造绿地建设充电桩和遮风挡雨设施,也可在小区内楼旁、墙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车库等位置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3.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在单位院内利用现有场地按照标准建设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做好本单位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提倡“满电回家”,形成对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有效补充。

4. 各乡镇(街道)可统筹在公园、游园、街道、城中村、出租屋、自建房连片区域及电动车集中的生活区等重点区域和公共场所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建设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5.本方案下发前已建成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和设施设备应符合本工作方案规定的有关标准。属地乡镇(街道)要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设施设备进行联勘联审,设施、设备符合本工作方案标准的,完善有关资料和审查程序,建设主体应履行本工作方案规定的建设、运营主体责任;经联勘联审后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建设主体按本工作方案标准和程序进行整改,经属地乡镇(街道)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通过后方可运营;对既不符合本工作方案标准,又不具备整改条件、不履行整改责任、不按时限整改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拆除,并按本工作方案标准和程序重新报审新建。

(二)积极争取充电设施和停车棚建设补贴。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通过积极争取有关政策补贴的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

(三)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为充电设施、附属设备购买保险,鼓励充电居民为充电车辆购买单次充电保险。

(四)规范充电收费价格。新建的停放、充电设施原则由电力主管部门直接供电,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

(五)公开公示服务信息。建设运营企业应在充电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设运营企业名称、24小时服务电话,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通过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建设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引导居民使用公用充电设施充电,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劝阻、制止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占用走道、楼梯间、门厅停车及乱拉电线充电等行为,对劝阻无效的要立即报告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会同执法部门组织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长期占用充电场所的闲置、损坏、无主的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等妨碍居民充电的不当行为进行治理,确保居民及时便捷充电。

(七)推行数字化管理。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监管平台,实时监测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状态,通过对建设运营企业充电设施的数据接入,监控其运营和服务行为,实现全部充电设施可视化、可管控。通过跟踪充电设施使用率,针对性分析住宅小区充电需求,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支撑。

(八)倡议安装电梯智能阻止和监控系统。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推动居民小区5G+电梯智慧梯控系统或其他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建设,扩大安装的覆盖面,有效阻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停放、充电。鼓励多层住宅楼道内增设监控系统,重点监控电动车蓄电池入户充电行为。

三、建设要求

(一)建设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方案要与周边环境布局相互协调、美观大方、经济适用,坚持停车棚与充电设施建设一体化推进。充电桩样式可以选择安装壁挂式充电桩、立柱式充电桩、多路集中式充电桩,大力推广安装占用空间小、简易方便、性能稳定、安全实用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共享充(换)电柜。充电设施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消防函〔2024〕41号)的各项要求,应具备全天候监控侦测系统、智能化充电设施及主动式消防喷淋或灭火系统,具有防雷防水保护、短路保护、过载断电保护、过流保护、防尘防水保护、充满自停保护、火险预警、应急灭火,消防联动等主要功能,并支持接入统一的管理系统及平台。可实时查看各端口运行状态和能耗情况,快速处理过充、过载、使用大功率电瓶等工单事件,实现即时发现、即时停用,有效预防安全事故。

(二)建设主体:各乡镇(街道)在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特许经营法定程序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相关乡镇(街道)共同协商同意后,可以共同作为招标人,按照划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

(三)建设方式: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维护、谁管理”和“节约资源、节约资金、节约空间”的原则,充分统筹、整合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选址工作,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行为。

(四)建设方案编制及报审: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由具体建设企业负责,按照“一点一方案”进行编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充电设施(含配套设施)详细技术参数及功能、点位数量、规划平面图,鸟瞰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经营收费和后续管理模式等内容。属地乡镇(街道)要协助建设企业做好方案报审、项目选址、综合协调等工作。

(五)审查方式:审查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住建、消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原则每月开展1批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勘联审,审查内容主要为建设方案和审查报批表,联合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验收方式:验收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住建、消防、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开展,未经联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七)建设时限:全市行政区域内“应建必建”的充电设施应在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建设运营管理责任

落实“属地负责、产权人主体、部门指导、联合验收”的工作机制,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乡镇(街道):牵头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的方案报审、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成后的日常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督促物业企业协助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及消防安全巡查管理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的规定,指导和监督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基础电价调控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充电电费、服务费价格投诉、受理、处置工作,对电价、服务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四)消防救援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运营单位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运营涉及的审批工作。

(六)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对企业开展涉及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区的安全巡查检查工作。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方案联合审查工作,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规划选址工作。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项目规划,明确布局和配比。

(八)供电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电源接入。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设备断电工作。

(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布局选址工作。依法强制拆除对既不符合本工作方案标准,又不具备整改条件、不履行整改责任、不按时限整改已建成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设备。

(十)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扰乱、破坏、损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财政、商务、环保部门:负责结合国家、省、曲靖市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根据验收审核情况和运营情况拨付补贴资金。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质量和标准进行源头管控,杜绝以次充好、非标产品和伪劣产品用到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对电价、服务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受理、处置投诉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十三)工业信息化和科技部门:负责监督安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性能、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确保电动自行车用充电设施设备具备充电监测、自动断开、输出回路过流及短路保护、输出回路电量监测等功能;督促通信运营单位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建设的网络保障和完善地下停车场所的网络覆盖工作;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设备断电、断网工作。

(十四)建设运营主体: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全力支持宣威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建设、运营管理及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巡检维护、投诉响应等机制,加强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及实施故障维修,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平台运维监管能力。

(十五)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的调查摸排、宣传发动、公开公示、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以及后期管理工作;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实施充电桩安装建设,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居民充电服务价格;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作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坚决避免电动自行车进入有人员居住、活动的室内停放和充电;积极推广技防措施,在小区电梯推广安装智能阻止系统,推广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换电模式;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杜绝居民在屋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进行充电等行为。

五、实施程序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依序实施:

(一)需求调研。由乡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村(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现状进行摸排,建立信息台账,明确充电需求、建设数量等内容。

(二)编制方案。由乡镇(街道)就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需求和意向达成统一意见,与建设运营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建设运营方案并报审。

(三)公示公开。将编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方案、企业资质情况等资料进行公示。

(四)签订协议。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与建设运营企业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场所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运营、维护和管理责任等内容。

(五)施工建设。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按照审查后的建设方案,安排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充电场所建设和充电设施安装。

(六)检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乡镇(街道)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村(社区)、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进行交(竣)工验收,现场测试产品安全性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资料留存。由乡镇(街道)、建设运营企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备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方案、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设备材料相关资料和现场照片)等。

六、工作要求

市直有关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云建房〔2024〕134号)要求,认真负责组织督促本行业部门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工厂企业等重点场所的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充电设施推进成效和完成情况的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调研督导,全面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曲靖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宣威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