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宣威市加强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加强农村宅基地
联审联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和审批职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曲靖市农业农村局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曲农〔202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约束。发挥村庄建设规划的引领作用和管控约束力,科学编制适用性村庄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使村庄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配套、风貌协调。
(二)坚持“一户一宅”、限定面积。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人均不超2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人均不超30平方米)。落实建新退旧,新住宅建成后应及时拆除旧房。
(三)坚持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村庄整治、乡村振兴示范工程等政策措施,加大宅基地整理、空心村整治和村庄拆危拆旧力度,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充分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四)坚持乡级主责、村级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核批准、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村级组织要落实宅基地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健全本村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确保宅基地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引领管控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明确村庄分类,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村民生活习惯等因素,统筹谋划行政区域内村庄各类设施用地布局,合理预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空间,鼓励零散户向中心村集聚。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适用性村庄规划,规划要合理确定宅基地建设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明确管控要求。乡(镇、街道)集镇开发边界相邻的村,村庄规划要与集镇发展规划有效衔接。要强化规划管控,严格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公路和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区域。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要强化建房安全管控,对申请新建房和扩建房农户,要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建设;对改建特别是在原有基础上加层的农户,各乡(镇、街道)要安排相关部门对该户农户住房承载安全、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进行评估,在能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进行审批。要规范住房风貌,突出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文化特征,使住房风貌与村容村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鼓励建房户优先选用《云南省乡村宜居农房风貌引导图集》进行建房。
三、多渠道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
(一)盘清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及需求底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对农村闲置宅基地现状和村民住宅现状进行核实、登记,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状况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等信息。建立包含宅基地权力人、四至方位、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及审批、执法等信息在内的农村宅基地基础数据库,确保现状清楚、产权明晰、界限清晰、结果准确。
(二)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建立联审联批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一站式”联审联批工作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联审联批工作。
(二)确定用地审批范围。要严格落实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规定,在村庄规划范围内申请选址,在村庄规划区外不得新增宅基地用地。
(三)明确用地申请条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和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限额标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申请宅基地用于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宅: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宅基地的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宅基地限额标准的;
2.子女确需分户且分户后原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限额标准的;
3.国家或集体项目建设占用原住宅需要搬迁的;
4.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居民集中点集聚的;
5.国土空间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6.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四)明晰用地审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用途管制要求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3.未满十八周岁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4.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5.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6.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承诺书》进行初审,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申请理由、是否征求建房相邻权力人意见等进行讨论。
3.公示。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4.村委会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记录等材料交村(居)委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情况。
5.审查结果上报。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将农户申请材料、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直接由村委会按照上述程序对农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公示和上报。
(六)审核批准程序
1.初步审核。各乡(镇、街道)收到村民宅基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申请表》和《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完善所有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现场勘查与审查。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站所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征求相邻权力人意见等情况,并对审查结果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水利、电力、道路用地的,要征求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意见。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10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经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把延长时间告知当事人。
3.审批公布。根据各部门联审情况,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各乡(镇、街道)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申请不予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批准的,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七)加强宅基地审批后管理
1.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各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站(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及录音录像,指导申请人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2.施工建设监管。农户建房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和村委会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责成整改。
3.竣工验收到场。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申请人在建房完工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各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站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4.有效时限。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成立宣威市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主动入位,切实履行相应职能职责,建立市级主导、乡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1.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许韶发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杨应迪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桂滕荣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周东暄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邓廷昆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 锐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天坤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范学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孔令桥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李睿杰 市水务局局长
李绍祥 珠保区管护局局长
展云峻 市司法局局长
浦恩宏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许尚敏 市民政局局长
陈顺款 市信访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由李锐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李立、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苏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2.明确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3.落实部门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风貌管控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农房新建、改建、扩建进行指导与监督。
市林业和草原局、宣威税务局、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珠保区管护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等部门的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分层次分类别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形成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村民自觉依法申请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力度,夯实管理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宅基地动态监管。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尽快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掌握宅基地实时使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全覆盖、无死角。村级组织要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等违建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每月一调度,双月一督察机制,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相应工作组,有针对性地到乡(镇、街道)指导、督察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情况等工作。市、乡两级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二)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在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中,出现“怠政”“懒政”、不主动担当作为、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巡查不到位,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力,导致出现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失职渎职、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甚至出现腐败问题的;在整治和管理过程中不按标准、不按程序、擅自违规审批以及干扰、阻碍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宅基地申请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