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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18-11-10 11: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局、办,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曲靖市属驻宣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宣威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宣政办发〔2018〕14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宣威实际,制定《宣威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 -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公开便民原则。凡具有宣威市户籍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在宣威市残联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市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 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 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

第六条宣威市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残疾评定工作,对残疾评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培训主评医生,受理全市残疾人要求复评的残疾评定争议仲裁。宣威市残疾人评定委员会下设的专家评定组负责做好残疾等级具体评定工作。

第七条市残联负责按照专家评定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做好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办证、原始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并对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卫计局负责做好专家评定组开展残疾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定表)。

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申请: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彩照,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残联办证窗口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上的个人信息。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联系电话。

(二)受理市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或户口本)进行身份信息审核确认(必要时提供相关病史材料或病情证明)后,填写申请表和残疾评定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在办证系统进行身份信息录入受理,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国家残疾评定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评定公章后由评定医生收存,统一移交市残联存档。评定结论由评定医生录入系统。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单位填写公示结果并加盖公章后返回市残联。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智力和精神残疾的,原则上不予公示;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公示。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四)审核、批准:市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残疾人证,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市残联将打印好的残疾人证分批统一交由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进行登记后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条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十一条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监护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持证人像上未加盖市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由市残联强制注销。

第十三条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四条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机构产生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以及选片费等费用,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残疾人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度,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若市残联发现转借他人使用的,一律视为废证,采取强制注销措施处理。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后可到市残联重新申领,申领程序和新申办证程序一致,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市残联在新申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申领信息,将回收的旧残疾人证统一销毁。市残联对期满一周年仍未进行重新申领的残疾人证实行强制注销。

第十七条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市残联,由申请人填写诚信承诺声明作废后,相关信息由市残联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15 日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原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八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市残联免费换领。市残联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同时交回原证注销。市残联根据新的评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审核。

第二十条残疾人户口迁移出本市的,须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市残联申办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市残联在办证系统作出迁移操作,并出具迁移证明。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残联办理迁入。残疾人户口迁入本市的,同样办理迁入手续。必要时,市残联有权对办理迁入手续的残疾人进行重新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市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市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市残联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证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残联申请残疾人评定委员会重新评定;如仍有异议,在10 个工作日内向曲靖市残联提出申请,由曲靖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如还有异议,可向云南省残联提出申请,由云南省残联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市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类别等级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874—7175910)。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市残联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6个月以上的,市残联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市残联每年进行一次持证残疾人信息核查更新,死亡的进行注销。

第二十四条在残疾人证核发、使用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使用虚假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

(六)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冒用、买卖、伪造残疾人证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残联、市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