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宣威经开区管委会:
《宣威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提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改善农村公路路域环境,规范日常管理养护行为,提高农村公路管养水平,科学合理使用养护经费,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交管养〔2016〕708号)、《曲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宣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宣政办发〔2018〕40号)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21〕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制定的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地方管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指的日常养护是指我市范围内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绿化、附属设施等的日常小修养护。
第三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市为主、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保障畅通、确保长效的原则,落实日常养护管理责任,推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鼓励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广废旧路面材料、轮胎、建筑垃圾等废物循环利用技术,提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廉政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廉政责任制,使参与养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做到自律自爱、廉洁奉公,杜绝各种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六条2022年,基本建立“市为主体、乡村参与、各方支持、多方监督、政府考核”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初步形成,治理能力明显提高,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农村公路路长制实现市、乡、村三级100%全覆盖;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负责,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检查考核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划拨上级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负责筹措安排市级应承担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要落实要素保障,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供应等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路政管理条例》规定,规范土地和建房审批程序,保证新建房屋、设施、厂(场、矿、园)区等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距离符合规定,落实新建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公路用地的要求,“十四五”末基本实现路田、路宅分家。
市乡村振兴局要把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与乡村振兴工作有机结合,明确交通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关系,争取从乡村振兴相关资金中整合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市林业和草原局、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要整合项目资金、公益性岗位、护林员支持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及绿化管护工作。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搬迁安置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街道)、企业、社会团体、村(居)委会新修建的农村公路、旅游公路、生产生活通道、机耕道、车行桥隧等必须落实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明确养护责任主体,逐年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存量,杜绝安全隐患增量。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出所要落实辖区公路设施损毁修复责任,在处理交通肇事时,有损坏公路设施情况的要将损毁的公路设施一并纳入赔付、修复,有损坏公路及设施逃逸的要立案侦查,保证公路及设施运行状态良好。
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威经开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宣威供电局等部门要落实《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62号令)要求,落实源头治超责任,禁止非法改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损坏公路及污染路域环境行为。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人员编制。
市电力、通讯、水务等部门在电力、通讯、水利工程施工时,要完善路政报批程序,不得侵占路产路权。
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为农村公路畅通提供养护管理保障,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要求,按照“自2022年开始,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比例不低于总里程的40%,人工检测比例不低于总里程20%,至2025年,基本实现具备检测条件的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全覆盖”的工作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库工作,为养护工作提供依据。
市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负责辖区内地方管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设施安全的执法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建立完善乡、村道养护招投标制度及养护承包责任制度,督促交通管理所、村(居)委会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图、表和资料;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做好辖区内地方管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实施农村公路标准化、美化工程和以“关爱生命,消除隐患”为主题的安防工程,提高公路安全性能;负责辖区内乡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设施安全的保护工作,督促村(居)委会做好辖区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设施安全的保护工作。
各村(居)委会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制定村道养护计划,有效整合环境卫生保洁员、村道养护员和爱路护路宣传员为一体,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资金,组织劳力整修和养护村道,结合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美丽乡村建设、精品示范村建设等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活动,对辖区公路乱倒乱堆、乱填乱挖、乱搭乱接、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整治,有效遏制农村公路“路基种庄稼、路面晒稻谷、路缘堆杂物、路边建房屋”等不良行为,维护好辖区内村道的路产、路权。
第四章 计划统计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年底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下年度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市地方公路段、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所要切实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下达及实施工作,全面建立统一规范的年度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程和经费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条省级补助的日常养护资金原则上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宣威市级配套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小修保养、绿化工程、桥梁养护、应急抢险和大中修工程,其中日常养护资金用于桥梁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宣威市市级配套资金的10%。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所应当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完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不断更新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库,并按要求上报数据。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所要及时准确地报送公路技术状况统计表、养护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资料。
第五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省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切块补助资金、用于公路养护的整合资金和由市级下拨的其它资金。
(四)乡(镇、街道)自筹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国家、省和曲靖市对农村公路预防性养护的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养护工程,不得列支日常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自2022年起,省、宣威市两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省(含曲靖市级配套)、宣威市两级财政按5:5比例筹集。根据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对补助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预防性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宣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宣政办发〔2008〕150号)安排日常养护配套资金,乡道每年不少于500元/公里,村道每年不少于150元/公里,不按要求足额配套养护资金的,将按比例核减国家、省、曲靖市级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养护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交通、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可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和整合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养护队伍。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须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要求、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提高日常养护质量。
第二十条市地方公路管理段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21〕83号)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按要求上报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相关资料。检测评定以上年度年报数据为基础,范围涵盖年报数据中的地方管养省道、县道、乡道及村道。检测评定数据总量等于公路数据库电子地图中农村公路总里程。自2022年开始,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比例不低于总里程的40%,人工检测比例不低于总里程20%,至2025年,基本实现具备检测条件的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日常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采取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和综合巡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全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水平、路况质量、附属设施、路容路貌、绿化、路域环境整治、养护工程、路政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内业资料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管护“路长制”。按照“一路一长、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市、乡、村三级路长,明确各级路长职责,建立路长问责制度,制作安装“路长制”公示牌。形成总路长总体协调、分路长具体实施、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群众参与监督的良性互动,确保辖区内每条农村公路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促使农村公路管养更及时,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更迅速,路域环境整治更有效。
第七章 日常养护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总体要求:路面完好无损整洁,横坡适度,
行车舒适,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构成“通、平、美、绿、安”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第二十五条路面养护:经常对路面进行保养和维修,保持路面整洁。沥青路面没有坑槽、松散、拥包、翻浆、沉陷、蜕皮、啃边、泛油、车辙、龟裂、网裂、波浪与搓板及横坡不适;水泥路面防止出现裂缝、断板、脱皮、露骨、松散和拥包等各种病害;砂石路面应保持路面平整坚实,防止和修复路面的破损和变形,无波浪、坑槽、车辙等病害。保持路面纵横向排水良好,合理设置管涵、盲沟、边沟。
第二十六条路肩养护:保持平整坚实,横坡度顺适,无车辙坑洼,边缘整齐。路肩横坡与路面横坡相同,土路肩和草皮路肩横坡应比路面横坡大1%—2%。
第二十七条边坡养护:边坡坡面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坡度应逐步培成1:1.5,以利于路基稳定。对于边坡出现的冲沟应及时用粘土填塞捣实,边坡杂草应及时予以清理铲除。
第二十八条边沟养护:开挖、疏通边沟,保持设计断面,及时清除淤塞和杂草,满足排水要求。对于山区半山区坡度较大路段,可在边沟设置单级和多级跌水或急流槽,使水流消能和减缓流速,防止水流冲蚀边坡和路基路面。
第二十九条穿村路段:必须实现路宅、路田分离,采用浆砌片石或暗涵的形势,建好排水沟,保证村内公路排水畅通。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违法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
第三十条桥涵养护:加强对桥涵构造物的检查、保养、
疏通、维修与加固,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第三十一条沿线设施:沿线交通标志、里程牌、百米桩、公路界碑、道口桩按国标设置,做到位置适当、准确、醒目美观,大中桥涵两端设置警示桩,养护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对“五小工程”、交通标志标牌、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全面巡查检查,一旦发现损坏缺失和污损,及时清洁补齐修复,保证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醒目,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二条绿化养护: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树木应定期浇水,在每年春、秋两季刷涂石灰水,防病虫侵害,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农村公路绿化和绿化管护要与林草部门、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乡村振兴等部门整合项目、整合资源、整合资金,共同规划、共同绿化、共同管护,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进一步实施以“关爱生命,消除隐患”为主题的安防工程,增设安全防护设施,完善标志标线,整治危桥险路,不断提高公路安全性能。还要加大对塌方、沉陷及山体滑坡、高危边坡路段的监测,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研究长效治理措施;加强施工路段的安全保畅工作,完善标志,规范文明施工;在道路阴坡、陡坡、易积雪结冰路段备足防滑料,及时清理积雪,撒铺防滑材料,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公路施工中要严格规范操作,危险部位设置醒目标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健全民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同时要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加大安全工作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八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巡查检查。综合性检查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巡查检查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抽查或日常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检查、考核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种方式,动态分值占40%,静态分值占60%。动态即:市地方公路管理段每月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一次养护工作巡查(全年进行8次巡查,季度检查考核当月不巡查),采用100分制考核,年终动态检查考核得分=8个月巡查得分总和求平均分*40%;静态即: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采用100分制考核,其中养护管理占40分,养护生产占60分,年终静态检查考核得分=4个季度巡查得分总和求平均分*60%。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最后得分=年终动态检查考核得分+年终静态检查考核得分。检查部门应做到巡查有记录,检查有通报,及时将检查考核通报乡(镇、街道),上报曲靖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第三十七条养护经费拨付严格按照检查考核结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库里程,对应各乡(镇、街道)辖区内库内列养农村公路养护里程、养护经费总额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得分,计算出金额再拨付日常养护补助经费。
第三十八条动态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宣威市交通运输局使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乡(镇街道)使用以下评分标准。
1.日常养护质量(15分):日常养护资金、管理养护人员落实到位,日常养护和巡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养护事件处置程序规范、措施得当、记录完整,建立了日常养护的长效机制,整体路容路貌较好。保持路肩平整、坚实,横坡适度,边缘顺适,利于排水;经常清理路肩、边坡杂草及堆积物等,保持路容整洁;经常修理边坡,使坡面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经常清理疏通边沟、涵洞等排水设施,保持无淤塞、无损坏,排水畅通。未把日常养护的资金、管理养护人员落实到位扣5分,日常养护和巡查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扣5分,养护事件处置程序不规范、措施不得当、无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扣5分,未建立日常养护的长效机制扣5分,巡查路线整体路容路貌不好,日常养护痕迹不明显每条路扣5分,扣完为止。
2.路基养护质量(15分):保持路肩平整、坚实,横坡适度,边缘顺适,利于排水;经常清理路肩、边坡杂草及堆积物等,保持路容整洁;经常修理边坡,使坡面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经常清理疏通边沟、涵洞等排水设施,保持无淤塞、无损坏,排水畅通。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巡查实查记录表》,未及时清理路肩杂草每100米扣1分;未及时清理边坡坍塌每处扣2分;路基排水沟、涵洞淤塞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
3.路面养护质量(10分):定期清扫路面,及时清理路面杂物和堆积物,保持路面整洁平整、保持水沟畅通、横坡舒适。按要求巡查农村公路、步行实查农村公路。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巡查实查记录表》,路面有杂物和或堆积物的每处扣1分;路面不清洁未及时清理每平方米扣1分,扣完为止。
4.桥梁养护质量(10分):落实经常性养护,保持桥面铺装平整密实,横坡适度、桥头无跳车现象,桥面排水通畅、无构件缺损;标识标牌等附属设施齐全良好。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巡查实查记录表》,存在构建缺损、构建失养、冲刷、淤塞、跳车、泄水孔堵塞、警示限速标牌缺失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5.小修及预防性养护(10分):加强路况巡查,及时发现病害;及时修复路基及病害,做好预防性养护工作,保持路基路面状况良好;及时修复路基、路面病害,消除路面坑塘、裂缝等病害,保持路面状况良好;及时修复桥梁病害,保持结构物无明显损坏;小修工程相关资料规范齐全,预防性养护工作到位,养护痕迹明显。巡查路线每条路预防性养护不到位,养护痕迹不明显扣2分。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巡查实查记录表》,路基、路面出现的各类病害每米扣1分、每处(平方米)扣1分,扣完为止。
6.绿化工程(10分):按照辖区列养里程可绿化路段逐步实现全覆盖绿化;落实管护责任,修剪整齐,并做好病虫害防治。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巡查实查记录表》,可绿化路段未进行绿化每处扣1分;未落实管护责任,未开展修剪、防虫害工作的每段扣1分,扣完为止。
7.交通安全设施(10分):注重交通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及时对被损坏的设施进行修复;危桥在未改造之前需设置警示、限行标志或限行措施;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基狭窄、连续下坡、边坡易落石等事故易发路段,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出现路基缺口,边坡坍塌,路基、路面悬空、涵洞断裂等危及行车安全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全措施。未对损坏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修复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危桥未设置警示、限行标志或限行措施的,每处扣2分;未在事故易发路段设置警示标志的,每处扣2分;出现路基缺口,边坡坍塌,路基、路面悬空、涵洞断裂等危及行车安全不能及时处理,但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全措施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
8.里程桩、百米桩(10分):省、县道里程碑、百米桩齐全,乡道、村道里程碑齐全。省、县道每缺一块里程碑扣1分;乡、村道每缺一块里程碑扣1分,扣完为止。
9.养护责任公示牌(10分):按路段设置路长制公示牌、路线牌、地名牌。未开展路长制公示牌安装工程的扣10分,巡查路线未设置路长制公示牌一块扣1分,无路线牌、地名牌1块扣1分,扣完为止。
第三十九条静态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宣威市交通运输局使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乡(镇、街道)使用以下评分标准。
1.领导重视(2分):乡(镇、街道)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题安排布置研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计1分。全年主要领导召开会议研究管养工作达2次以上,分管领导每季度督察一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得1分,每少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机构设置(2分):乡镇有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2—3名,行政村配有乡村道路交通协管员,计2分。无管理机构、无办公场所、交通管理所人员配备不到位不得分,乡村道路交通协管员配备不到位扣0.5分。
3.制度建设(2分):公路管理机构职责明确,管理制度按《养护规范化工作规程》要求制订齐全,制定有与辖区公安派出所、交警进行公路设施损坏查处联动机制,有与环保部门、林业部门对公路绿化建设、管护机制,有与村管所、国土资源所对公路路产及红线保护审批联动机制,计2分。管理制度未按《养护规范化工作规程》要求制定齐全扣1分,未与辖区相关部门制定齐全联动机制扣0.5分,规章制度不上墙扣0.5分。
4.机制运行(2分):签订管养责任书,管养工作按制度运行,平时有巡查,月末有检查,有检查报告和半年、年终总结,计2分。每缺一个层次的责任书扣0.5分,每缺一次检查资料扣1分,无总结报告扣0.5分,扣完为止。
5.计划管理(2分):制定切实可行易实施的养护生产计划,生产任务落实到月,计量支付落实到月,养护生产计划落实到位,计2分。无养护生产计划扣0.5分,无月生产任务计量支付资料扣0.5分,未严格按照养护生产计划落实生产工作任务,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6.资金管理(3分):养护资金专户专账管理,按规定使用,无挪用现象,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宣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宣政办发〔2008〕150号)足额安排养护配套资金,乡道每年不少于500元/公里,村道每年不少于150元/公里。计3分。无养护资金专户专账扣0.5分,不专款专用扣0.5分,财务管理不规范扣0.5分。未按要求配套养护资金扣1.5分。养护资金配套不到位,每少于应配套资金的10%扣0.5分。
7.路长制(4分):严格按照《宣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宣政办发〔2018〕40)精神及要求,路长制落实到位,计4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未制定实施方案,乡(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未挂钩到各条乡道,扣一分。村(居)三委成员未挂钩到各条村道,扣1分。未制作安装路长公示牌,每缺1条路扣0.5分,扣完为止。
8.合同管理(3分):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合同(协议)管理制度,条款明确养护范围、承包费用、养护内容及标准、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安全生产等事项,合同(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计3分。无养护合同(协议)扣2分,合同(协议)执行不到位扣1分。
9.巡查考核(4分):实行日常维护工作月巡查考核制度,巡查考核范围适用,每月巡查考核不少于2次。实行日常维护工作月巡查考核制度,巡查考核范围适用,每月巡查考核不少于2次。计4分。无巡查考核制度扣2分,月巡查考核不足扣2分。
10.资料管理(4分):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工作规程》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养护资料,按上级指导及要求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计4分。未按《工作规程》要求建立管理养护档案资料扣3分,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扣完为止。
11.保通工作(2分):有公路保通、桥梁、雨季防汛、冬季防冻等应急预案,计2分。无预案扣2分,缺一样扣1分。
12.安全管理(3分):有安全管理办法制度、安全生产措施,雨季防汛工作制度健全,计3分。无安全制度扣1分,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扣2分,无雨季防汛工作制度扣2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扣3分。
13.廉政管理(3分):有廉政管理制度,未发生由因养护工程引起的廉政案件,计3分。无廉政管理制度扣2分,若发生廉政案件扣3分。
14.路况质量(40分):
(1)优良路率:满足上级下达的指标要求,计5分。优良路率低于指标要求扣5分;(2)路面状况:路面无坑塘或较大病害,计16分。路面有坑塘、龟裂、沉陷的每平方米扣1分;(3)路容路貌:水沟、路肩无杂物、边坡植物修剪整齐,绿化管护较好,计10分。1处坍方未清除扣1分,水沟、路肩有杂物每100米或1处扣1分,边坡植物未修剪整齐,每200米扣1分,宜绿化路段未绿化或绿化管护不善,每公里扣1分,扣完为止;(4)里程桩、百米桩:县道里程碑、百米桩缺失,乡道、村道里程碑齐全,计3分。县道每缺1块里程碑扣0.1分,每缺一棵百米桩扣0.1分,乡村道每缺一块里程碑扣0.1分,扣完为止;(5)养护责任公示牌:按养护责任路段设置养护责任公示牌,计5分。已设置养护责任公示牌的公路,发生缺失,每发现一处扣0.5分。每缺一条公路的路长公示牌,扣1分,扣完为止;(6)路线牌:路线牌上内容齐全醒目,能较好的为过路群众服务,计1分。已设置路线牌的公路,发生缺失,每发现一处扣0.1分。
15.桥梁养护管理(10分):(1)实体检测:有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和检测评定资料,计4分。每缺一座桥梁基本状况卡片扣1分;无桥梁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资料,每缺一项扣1分;无桥梁技术状况评定资料,每缺一座扣1分。(2)外观质量: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日常养护要求,计6分。每一座桥梁失养扣1分;桥面排水不畅扣1分;桥面有坑塘或伸缩缝损坏每座扣0.5分,其他缺陷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16.交通安全设施(5分):(1)标志标牌:公路全线警示标志标牌齐全,计2分。已设置的警示标志标牌有缺失或损坏的(包括锈蚀未清洁处理或未更换的标志标牌),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2)安防工程:危险路段设置安防工程或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计2分,危险路段未设置安保工程或未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每一处扣0.5分,危桥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限行等措施,每发现一座扣0.5分。(3)交安设施:已设置的交安设施损坏(包括“五小工程”、标志标牌、波形护栏等),及时修复计1分,交安设施损坏未及时恢复,每发现一处扣0.5分。
17.路政管理(9分):路政管理档案资料规范整齐,计4分。全年开展2次路政宣传得1分,缺一次扣0.5分,有路政巡查资料得2分,没有扣2分,有执法资料得1分,没有扣1分。认真开展路政管理工作,保护路产路权,计5分。有乱堆乱放1处扣0.5分,有乱搭乱建等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1处扣1分,扣完为止。
第四十条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综合考核分低于60分)的乡(镇、街道),将进行通报,扣除相应养护补助,并责令整改。扣除和剩余日常养护补助资金用作全市农村公路水毁应急抢险保1通补助资金。
第四十一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常上路巡查,发现损坏、交通中断或者出现侵占路产路权等情况时,及时处理和上报。短时间内难以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宣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