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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18-11-05 09:5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局、办,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曲靖市属驻宣单位:

《宣威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施办法》(宣政办发〔2018161)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9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宣政发〔201711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及其办卡、司乘、站务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乘坐长途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和本市城乡公交客运线路车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宣威市户籍残疾人以及在宣威市居住并持有宣威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残疾人、在宣威市就学的外地残疾学生,可以按程序办理残疾人爱心卡,并凭残疾人爱心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第五条60周岁以上办理了老年人爱心卡的残疾人,沿用原老年人爱心卡,不再办理残疾人爱心卡;身高1.3米以下的残疾儿童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不需办理残疾人爱心卡。

第三章申办程序

第六条办理残疾人爱心卡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宣威市户籍残疾人:残疾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蓝色底板证件照片2张,到云南曲交集团宣威市公共汽车公司(位于宣威市振兴南路汽车客运南站,以下简称办卡单位)爱心卡办理窗口申请办理残疾人爱心卡。

(二)在本市居住并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残疾人:除提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在本市就学的外地残疾学生:除提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学校证明、《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七条办卡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认真审核残疾人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与人证相符,并登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核对。核对无误的,给予办理残疾人爱心卡;核对不符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残疾人爱心卡办卡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爱心卡档案,并统一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第四章使用规定

第九条残疾人持残疾人爱心卡免费乘车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公交集团有关规定,主动使用残疾人爱心卡,接受司乘、站务人员的查验。未携带残疾人爱心卡乘车的残疾人应当按规定购票。

第十条残疾人爱心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禁止转借给他人乘车或者冒用他人的残疾人爱心卡乘车。

第十一条残疾人爱心卡损坏的,由持卡人到办卡单位指定办卡地点窗口交回原卡并更换新卡;残疾人爱心卡遗失的,由持卡人凭办卡时相关证件在5个工作日内到办卡单位指定办卡地点窗口办理原卡注销手续并补办新卡。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冒用他人的残疾人爱心卡乘车的,司乘、站务人员可以责令行为人补交票款,并收回其所持的残疾人爱心卡。

第十三条残疾人爱心卡遗失,未按规定办理原卡注销手续,造成原卡被他人冒用的,视为转借。

第十四条因转借残疾人爱心卡给他人乘车造成卡片被收回的,持卡人须于6个月后,凭办卡时有关证件到办卡单位指定办卡地点、窗口申请领回残疾人爱心卡。

第五章审验规定

第十五条残疾人爱心卡有效期为12个月,实行审验制度。持卡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当月内携带《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爱心卡到办卡单位办理审验。持有宣威市残疾人爱心卡的外地户籍残疾人办理残疾人爱心卡审验时,还应当携带宣威市《居住证》或《学生证》原件。逾期未审验的残疾人爱心卡待审验后方能继续正常使用。

第六章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残疾人办理爱心卡工本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爱心卡遗失补办费用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所发生的补贴费用,参照我市老年人免费乘坐的财政补贴标准执行,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残疾人爱心卡的,按原规定执行。卡片有效期届满办理审验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及乘车安全,残疾人办理爱心卡、年审以及乘坐公共汽车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有监护人陪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需有护理人员陪同;坐轮椅者在乘坐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公共汽车时,需有护理人员陪同。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可免费携带。监护人和护理人员在陪同乘车时,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残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1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