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宣政办发〔2016〕93号),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65号)等规定,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统筹衔接原则。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救助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原则。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四)因病致贫的低收入对象。
第五条门诊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救助。
第六条资助参保参合救助标准: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合参保,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每年70 元标准定额资助参合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一)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住院,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非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病住院,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在非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8000元。
(三)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患病住院,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在非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8000元。
(四)一年内住院治疗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总额超过20000元的因病致贫的低收入对象,超出部分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按50%比例救助,在非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按40%比例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8000元。
第八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一)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23 个病种列入重特大疾病救助保障范围。
(二)特困供养人员患23 个病种住院,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全年自付费用不超过50000元的,按80%的比例予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5000元;个人全年自付费用超过50000元不超过100000元的,超50000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45000元;个人全年自付费用超过100000元的,超100000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特殊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00元。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23 个病种住院,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全年自付费用不超过50000元的,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在非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个人全年自付费用超过50000元不超过100000元的,超50000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40000元;个人全年自付费用超过100000元的,超100000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特殊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00元。
(四)家庭困难的一 、二级重度残疾人患23 个病种住院,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全年自付费用不超过50000元的,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在非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个人全年自付费用超过50000元不超过100000元的,超50000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40000元;个人全年自付费用超过100000元的,超100000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特殊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00元。
(五)患23种重特大疾病一年内住院治疗,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全年费用总额超过10000元不超过50000元的因病致贫低收入对象,超10000元部分的,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非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个人全年自付费用超50000元不超过100000 元的,超50000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40000 元;个人全年自付费用超过100000 元的,超100000 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特殊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00元。重特大疾病特殊救助按非一站式救助审批程序经市民政局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非“一站式”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医学诊断证明、出院证、缴费票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票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票据、患者户口本、身份证和符合救助条件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低收入证明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申请人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验证有关申请资料,并经入户调查后,代为提交申请。
(二)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入户调查并逐项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中填写各项救助内容和救助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三)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审批意见及时返回乡(镇)、街道;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街道通知申请人。
(四)市民政局审批后,城乡医疗救助金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不得现金发放。
(五)乡(镇)、街道按季度固定公示非“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情况。
第十条“一站式”医疗救助程序。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是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得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同时,得到民政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单位,医疗救助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民政部门定期结算。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资源共享、无缝对接、统一监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患病就诊时,向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民政部门明确的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审核确认其身份后;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指导救助对象填写《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基本情况栏,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确认。救助对象结账时,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规定的比例计算出该救助对象应该享受的救助金额,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补助金额,民政局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民政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金额。
第十一条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医疗机构按月或按季度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对于经审核符合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财政局审核后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至市民政局,再由市民政局兑付至医疗机构。
对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付负担。
市民政局按年度固定公示“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通过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和本级财政拨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市财政局根据救助对象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民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交的城乡医疗救助拨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社保基金专户划拨到市民政局社保资金专户。市财政局要积极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市民政局积极有效地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用于城乡需要救助的特困群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与核拨,并安排年度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和经办人员经费;卫计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系统中增加医疗救助管理模块,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中增加医疗救助管理模块;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做好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的垫付和核销工作;各部门分工协助,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全面落实。
第十六条本细则非“一站式”医疗救助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一站式”医疗救助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出台之前的有关医疗救助政策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