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宣威市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5年7月23日第七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威市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运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四个一批”要求扎实推进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宣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部分)、东西部协作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实施项目形成的具有经营性质的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
第三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坚持权责明晰、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稳妥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宣威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市、乡、村分级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确权到村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具体运营维护责任,市、乡两级履行确权到市到乡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具体运营维护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域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将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监督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统筹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动落实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帮扶项目资产清查、确权、移交、登记、收益分配等工作。
第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抓好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宣威火腿产业服务中心及相关有经营性帮扶项目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等指导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根据行业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资产全过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情况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项目资产。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是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抓好行政区域内帮扶项目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占有、使用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是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确权登记
第八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确权遵循现有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以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应当尽量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九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根据资金明确支持的对象确定资产权属,支持对象明确到村的,其所有权应当确权至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帮扶资金实施、涉及2个及以上村(跨村跨乡镇)项目形成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应当分别确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产权份额;对于资产量大、村集体不具备运营能力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确权至市级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国有资产统一运营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经营性帮扶项目财务决算后30日内,形成项目资产清单,并根据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资产权属初步拟定,根据情况通知拟确权单位履行相关决议程序形成拟确权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审批。
需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由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拟确权意见,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确权申请,乡镇(街道)对确权意见进行研判后,形成乡镇级拟确权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需确权到市到乡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对确权意见进行研判后,形成拟确权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
资产确权登记后须市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确权到村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由项目单位依据确权批复,将资产移交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接收的项目资产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和国办信息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后续发生转让、损毁、报废等情形的,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确权到市到乡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由资产权属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应当建立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台账应全面反映帮扶资金对应形成的资产名称、项目名称、资产数量、购建时间、确权时间、移交时间、资产原值、使用年限、资产折旧方式、存放地点或坐落位置、资金来源、资产性质、资产现状等基本情况以及权属单位、资产使用人、管护责任人及处置情况等信息。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资产,还应当建立资产经营信息台账,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确保不缺项、不漏项。
第四章 运营管护
第十三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由资产权属单位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
第十四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应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与建立股份合作机制有关工作的衔接,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资源和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等,通过入股或参股的方式开展村村合作、村企合作、村社合作,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除权属单位自营的,需与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确定经营方式、联农带农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同时明确经营方促进帮扶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合作协议签署之前,资产权属单位应当对合作单位做好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合作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是否异常,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是否存在重大处罚记录、涉案金额较大的被执行记录、失信被执行记录、限制高消费等,企业银行流水、税务、法律方面是否异常,企业或其管理者是否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等。资产权属单位充分研判和风险评估后,方可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运营到期后,需要兼顾考虑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货币性资产开展的合作经营到期后,由产权所有人提出持续经营、调整经营或收回资产意见,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收回的货币性经营性资产不得直接用于村级工作经费,可用于投入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经营性资产的建设运营等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任务相关的项目。
(二)以租赁方式对外经营的大棚、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在租赁协议到期后,合作经营主体仍有合作意愿且在此前合作期内履约正常、经营良好的,由产权所有人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继续对外租赁;对调整合作主体或变更经营方式的,由产权所有人报乡镇(街道)审核无异议后可继续开展经营。
(三)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形成的物化资产,在合作协议到期后,以评估等方式确定物化资产现值或资产股权,继续与原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产权所有人按照现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继续开展合作经营;对调整合作主体或变更经营方式的,由产权所有人报乡镇(街道)审核后继续开展经营。
(四)以资金入股,合作方以原有资产进行物化产权,在合作协议到期后,继续开展合作经营的,由产权所有人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继续开展合作经营;对不再合作经营的,应持续进行股权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对股权通过转让、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对资金收回后需要用于新项目的,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开展立项。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确权到村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村提方案、乡镇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确权到市乡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权属主体提方案、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市(乡)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经审批后,适时公开运营情况、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
第十九条 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相关行业部门精准落实帮扶政策措施后,仍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或生活较为困难的脱贫户(监测对象),通过民主决策的程序,安排资产收益资金及时帮扶解困;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以及弱、半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激发群众内生动力,通过采取“积分制+村规民约”或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村民通过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实现劳动增收。
第二十条 确权到市级行业部门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应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权到乡级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可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资产收益应当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向发展滞后脱贫村及其他集体经济薄弱村分配比例应达到60%以上。
第六章 “四个一批”分类
第二十一条 针对已经形成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从产业发展水平、经营管理状况、项目资产收益联农带农效果、产业发展前景等维度进行评估,因地制宜研究提出“四个一批”推进路径,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精准施策、务求实效。对于需财政资金支持的,需按程序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组织实施。“四个一批”具体指:
(一)巩固一批,促进其稳定发挥效用。适用于链条完备且生产经营正常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
(二)提升一批,促进全链条融合发展。适用于具有一定发展基础但产业链条存在短板弱项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
(三)盘活一批,激活闲置资源和存量资产。适用于停产闲置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
(四)调整一批,稳妥处置存量问题。适用于建成时间跨度较长、到达报废处置年限或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盘活价值、闲置低效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
第二十二条 巩固一批”主要是对项目资产进行持续监测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长期稳定产出;巩固良好发展势头,促进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再提升。具体措施如下:
(一)推动帮扶产业规模化、资源集约化、企业集群化发展。
(二)落实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政策。
(三)鼓励支持研发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
(四)发展精深加工。
(五)创响区域公用品牌。
(六)稳定并扩大市场规模。
(七)更大范围内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八)其他有利于巩固资产效益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提升一批”主要是对具有一定基础但仍有提升空间的项目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和效能升级,以提高其生产效率和使用价值;加快强链补链延链,促进提档升级,形成全产业链发展态势,显著增强产业发展韧性。具体措施如下:
(一)支持农产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
(二)拓展产品销售渠道。
(三)支持补上技术、设施等短板。
(四)完善农产品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
(五)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粮油、果蔬、特色农产品、肉制品等加工业。
(六)具备条件的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业、乡村服务业。
(七)其他有利于提升资产效益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盘活一批”主要是对闲置、低效运作或有待激活的项目资产,通过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等方式,挖掘其潜在价值,使其重新得到有效利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市场有潜力、前景看好的帮扶产业和项目,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精准实施资金项目、技术人才、市场营销等帮扶措施,及时帮助纾解面临的困难。
(二)对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重点采取租金减免、金融信贷等措施,支持纾困发展。
(三)对停产闲置的帮扶产业项目和就业帮扶车间,创新项目运营模式。
(四)对于配套基础设施全面的经营性项目,进行深度挖掘和精准匹配,识别出具有潜力的项目或模块,并对其进行重新组合与优化配置。
(五)其他有利于盘活资产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调整一批”主要是通过项目退出、资产处置、规划新产业等方式,有序调整无盘活价值、闲置低效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确实难以为继、起不到带动作用且技术落后、市场前景不看好的帮扶产业和项目,深入开展评估论证,坚持依规合法、尊重农民意愿,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有序调整、销号退出。
(二)对帮扶产业项目退出后确需处置的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台账,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履行相应程序后规范处置,切实防止无序调整造成资产流失、资金浪费。
(三)在科学评估当地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基础上,重新规划发展市场前景好、群众意愿强的新产业。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所有者依法所有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程序进行处置。
(一)经科学论证,长期闲置、低效或因技术、功能原因已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淘汰的。
(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需要、无法维修或者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核销的。
(四)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灭失的。
(五)因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进行资产划转、产权变动的。
(六)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的。
(七)资产权属人通过合法合规的各种方式方法均无法追回资本金和收益金的。
(八)若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资产流失,当事人已被依法判决或追责处理,法院判决当事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九)依照国家、省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进行处置,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依规办理,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一)村级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需要处置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进行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村(社区)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处置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的处置条件、处置方式、评估清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经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决定、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三)部门审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拟处置项目资产进行审查,对达不到处置条件的资产反馈原因及理由,符合处置条件的及时提出处置审核意见,经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级审批。根据相关行业部门出具的处置工作建议,市人民政府对资产处置进行审批,下达资产处置批复。
第二十九条 对确权到市、乡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进行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依法依规办理,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一)乡镇(街道)、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对需要处置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进行清理,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业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
(二)乡镇(街道)、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召开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处置论证研判会议,对拟处置的帮扶项目资产讨论研究,形成处置意见。
(三)资产权属为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处置意见公示10天无异议后,将处置意见报请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结束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资产权属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将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下达资产处置批复。
第三十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无偿划转是指不改变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划转(含调剂)的方式变更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含调剂)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权属单位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资产权属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将新购资产正常使用且稳定发挥帮扶效益的资产用于对外捐赠。资产权属单位申请捐赠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权属单位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资产权属单位出具的分析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资产权属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
(三)捐赠资产清单。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转让是指资产权属单位转让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采用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的评估价格,且受让方为非关联方,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资产权属单位转让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权属单位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资产权属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权属单位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当地政府征收拆迁文件、公告。
(三)征迁双方签署的征拆补偿意向性协议,征收补偿应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置换是指资产权属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集体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资产权属单位资产报废年限可参照国有资产有关最低使用年限、折旧年限的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房屋、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拆除)等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产权属单位申请报废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权属单位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资产权属单位申请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权属单位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资料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资产权属单位应当对报损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乡镇(街道)、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建立帮扶项目资产处置登记台账,并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国有资产监管平台和国办信息系统进行同步更新。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要规范全过程账务管理,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当年已完工、价值未减损、移交手续完备的,要按原值及时纳入财务核算,并计提折旧;历年形成的、已发生贬值亏损的帮扶项目资产,要组织开展评估,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履行移交程序,纳入财务核算,并计提折旧。
第四十一条 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评估、拍卖等费用后缴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确权到市、乡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评估、拍卖等费用后上缴国库统筹使用。
第四十二条 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应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逐项收集完善归档,建立“一资产一档案”和资产处置台账,规范帮扶项目资产管护及处置全流程管理,做到有据可查、真实有效。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加强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扶项目资产处置风险防控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在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及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对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